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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部新作

2001-06-13 来源:中华读书报 珞 珈 我有话说
《婚姻法》的修订工作在全国上下展开热烈讨论,由于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密切相关,其参与范围之广为近年来立法中所少见。最近,由武汉大学出版社推出这几位年轻作者针对新《婚姻法》的新作《新<婚姻法>原理·释义》。

该书除了对传统婚姻法学理论进行细致分析评判,对理论界争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外,重点关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焦点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作者认为新婚姻法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时代精神。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婚姻法的使命就是根据社会的变化和法律需求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首先,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当是“私权”占主导地位,修订后的婚姻法延续了50年代和80年代两部婚姻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仍然不可动摇地为婚姻法的基石。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内容日益复杂化,身份关系必然与物质财产关系相紧密结合,法律必须正视并保护这种关系。新婚姻法中规定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和过错损害赔偿等都体现了这一现实的要求。其次,即使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也必须正确把握婚姻的实质,而不能将其等同于意思自治下的契约关系。因为由婚姻家庭关系必然产生一系列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所以要特别强调社会责任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也从完全的“私权”更多地向公共 社会领域转化,而这其中就必然要设置国家的适当干预和介入,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国家干预是以涉及公共利益为前提的。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这些丑恶现象败坏社会风气,为社会公德所不容。新婚姻法将其列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受害一方可以据此向对方请求赔偿。但重新解释重婚罪应当是属刑法范畴,故新婚姻法没有对其定义。另外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家庭暴力往往还够不上虐待罪,不能适用刑法,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施暴者知道所应付出的代价,以遏制这种行为发生。此外,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力量的介入,应从着重追究刑事责任为主转变为以当事人自主追究民事责任为主,这使得无错方和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补偿,较之追究刑事责任更便于操作和具有实效。再次,对于新婚姻法中离婚条件是放宽还是变严的争论,作者认为新婚姻法仍然坚持了保证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基本指导思想,仍然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不追求放宽离婚的标准,也没有加大离婚的难度,是否离婚,取决于婚姻生活本身,增加了离婚的具体理由, 只是使司法操作性更强。

该书的一大特色就是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用性,该书的作者都是法学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具有扎实的民法理论功底,同时又长期从事司法实践活动,有丰富的律师经验,因此该书很具有可读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由于是几位作者合作的作品,行文风格有所差异,衔接之处不够流畅。另外,由于时间仓促,漏露之处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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