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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元化先生商榷

2002-02-06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王元化先生是我敬仰的长者,他老而弥坚的睿智思辨让年轻人为之感奋。但读先生的近著《九十年代反思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有一处不大不小的论述却令我如鲠在喉,按捺不住想申说几句。“明星上的微尘,我愿替您拭去”,权当一则卑之无甚高论的小注脚吧。

这便是《近思札记·八》里有关“诸葛式的法治”的阐发。先生引贺麟《文化与人生》一书中《法治的类型》一文,以并不反对的口吻承认《出师表》“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平明之治。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这几句话既提出严纪律,信赏罚,兼有申韩之长,又提出要去偏私,以求达到公平开明的政治,乃是代表道德的法治最精要的宣言。”紧接着,又指出挥泪斩马谡“更说明诸葛对行军的法令,朋友的情谊,双方顾全”——我就大惑不解了,既然“双方顾全”没错,何谈“不宜偏私”有理?

先生近年倡导深入研究京剧,对《华容道》这出保留曲目当不会陌生。面对念旧恩违军法放虎归山的关羽,诸葛何尝不因了先主的一句“望权记过,容将功赎罪”而不了了之?由是观,马谡是死得莫名的。所谓“行军的法令”,所谓“朋友的情谊”,连起来不过是根可以使着性子自由缩放的草绳,中间那“双方顾全”的暖昧动点,时而朝左端代表“道德”的关羽靠一靠,时或向右端代表“法治”的马谡拉一拉,变化来变化去,就是构不成“道德的法治”的黄金分割的永恒美感——谁叫这根浓缩了中国历史上工具理性的草绳不争气地被诸葛们牢牢拽在手心呢?

不管先生对法治的胜义有多么高层次的体悟,不管先生对“诸葛式的法治”与卢梭社会契约论之间的神会冥契有多么深刻的把握,我都坚持认为,能和诸葛们挂钩的“治”,除了人治还是人治。难道不应当慎提“××式的法治”这类说法吗?因为撇开特定时空填进去的“这一个”限定语,未必不至于被刘小枫在《沉重的肉身》这本鲜血淋漓的著作中那个振聋发聩的判断言中——“如果道德和谐的设计变成一种政治制度的自然法,还会成为专制的正当性基础。”

(浙江大学中文系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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