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一
中国姓名学是一个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边缘学科,现在一般把它归入社会学类的民俗学科中,有不少人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有关书籍和文章也经常可以看到。作为较早从事这一领域研究并一直坚持下来的学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王大良已有较多成果问世,其中仅被侵权的书籍就有近10种。这些书籍被侵权的程度各不相同,被侵权的时间有先有后,侵权人的身份也有差别。其中被抄袭剽窃最多的有十几万字,少的也有几千字,有些则是变相侵权。
王大良说,杨布生的《中华姓氏通书·杨姓》的“氐族杨氏”一节中有1700字、“杨贵妃”一节中约2000字、“杨氏族谱体例”一节约有1000字抄袭原作。存在抄袭的页码有32页1万多字,占全书314页的10%。栗国平的《好名好运》中“取名用字”一章,有五、六十页3万字抄袭原作。学术腐败是科学文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现象,文抄公的随意抄袭剽窃行为难以让人容忍,简直与社会上的小偷抢劫、明火执仗差不多。由于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即使一些边缘学科也未能幸免被侵权。王大良总结了自己遭遇侵权的经历。
全家齐上阵。1992年,王大良与人合写了一本《华夏姓氏丛书·杨》,次年由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但不到一年就见到了它的抄袭之作《中华姓氏通书·杨姓》,作者杨布生在后记中指明是他及夫人和4个女儿的合作成果,但对被他侵权的书籍只字未提;后来这本抄袭之作又在北京、江西等地改头换面出版,仍然保留了抄袭的内容。
单位总动员。1999年至2001年,王大良主编了一套“中国大姓寻根与取名丛书”(共6本),主要有《赵钱孙李》、《周吴郑王》等,很快也被“寻根认祖丛书”抄袭,如《杨》全书仅有8万字,而抄袭的内容就达2万多字,超过全书的1/4。《吴》、《周》两本书也分别抄袭1万字左右。其他一些书中也有不同程度的抄袭现象。抄袭者之所以如此大胆并有恃无恐,原来是由西北某社科院家谱资料中心主任组织的,基本上都来自同一单位。
全书照搬。王大良在1996年出版了《姓氏探源与取名艺术》一书,先后被《起名的学问》、《好名好运》等书抄袭。尤其是后者最为严重。《好名好运》一书不到23万字,而照搬或改写的内容达15万多字,超过全书的2/3。
王大良说,姓名学界之所以会有目前这种状况,情况较为复杂,并不仅是抄袭者个人品德一个方面的问题,另外也不应排除来自学科本身及出版社等多方面的客观因素。比如,由于这一学科涉及的问题相对集中,而研究者这些年又大多着眼于较为实用的姓氏个案与取名问题,都往一个道上挤,无形中增加了抄袭的概率。在出版社方面,选题重复、盲目跟风、把关不严等也难辞其咎。但这些毕竟是客观原因,并不能成为替抄袭者开脱的理由。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好名好运》,是王大良所说抄袭“最严重”的一本。编辑苏华说:“王大良一打电话来,我就跟作者栗国平联系了。他说根本不是抄袭,书中有引用,也有注释。作者文责自负,我就把栗国平介绍给王大良。他们之间已通过话了。”
杨布生原在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任教,现已退休。对于自己的《中华姓氏通书·杨姓》被指责为抄袭之作,他似乎不太在乎。他说:“书中的文化部分有些经典是引用了一些他的文字,像杨家将的故事,有一些可能与他的书雷同。这些在书中都说明了。别的书也抄我的内容,比如‘寻根认祖丛书’。反正都是资料,都有出处,我也不计较。他的内容也是史料方面的,这样的书大概不是研究性著作,都是材料的堆积,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好名好运》的作者栗国平,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有个宁平阁起名策划小门市。对于王大良的说法,他的回答是:“我只是引用资料,有关‘中国近一百年来起名用的最多的一百个字’的章节,引用的文字几乎全是王大良的,但是按笔划顺序经过重新编排,不是全部照搬,而且我也注明本章出处,算不上抄袭剽窃。王大良来过电话后,我已经向他表示赔礼道歉,并提出象征性支付稿费。”
来函二
无锡轻工业大学外语系教授王治国的来信,单是《斩断伸向出版界的魔爪》的题目就触目惊心。内容是北京一家私营图书工作室将他的译稿篡改后以他人名义出版。王治国于2000年5月接到D小姐的电话,电话中提出译书要求。在D小姐寄出原版书时,说明该书将由某出版社出版。4个月后王治国将打印稿寄给D小姐转交,随后收到正源图书公司寄来的《翻译合同》。王治国感到奇怪,打电话向D小姐询问,被告知“出书的事您不用担心。”
2001年6月2日,王治国从《文汇读书周报》的“书刊博览”栏目中看到自己曾译过的那本书的摘录文字,以为是两家出版社选题撞车,再次打电话问D小姐。这时,D小姐与《翻译合同》的另一方分别给他回话,说他的“译文风格与原著存在较大差距”,译得像“古代的家训”,只好另外找人重译。
王治国说:“这是我翻译的第10本书。如果我的风格不符合出版要求,起码应该写一个签定或者让我自己改。尚未通知我,就擅自取消合同另约译者,这种做法对译者来说太不公平;而另找的译者在短短两个月内就拿出译稿,也不太合乎常规。我希望得到后来两个译者的名字,他们没有回音;他们的退稿时间拖得太长,我要求退原稿,他们给我的不是原稿,而且前言和后记中有我署名的地方都丢失了;我要求一是解决出版问题,二是赔偿损失。”王治国在信中还提出4点质疑,说此译作是抄袭他的原译稿。
王治国信中所提D是该书策划之一。她说,当时经人推荐请王治国翻译,双方签了合同后基本都是按正常的程序。正源图书公司拿到译稿后,反映稿件风格与他们要求不符,没有告诉王治国就另外又找了别人。换译者应该告知原译者,中间环节没做好,是做得不妥。但是后来一切她都不知道具体情况,因为不是她做责编。不过“正源”也对王治国讲清了理由,付了退稿费。
先前翻译的第一稿,我对书名第一印象就不太好,像古代的家训。后来的译者我也没见到过。如果译稿合适,出版社也愿意尽快出版。
不能说译稿有多少错误,但是文风不适合我们的出版要求,而且很难改,就托D小姐转告他,又找了别人。合同里注明,如果不合适,出版社可自行终止合同。书出了以后,我们付了退稿费。他说我们的书是剽窃,完全没有依据。至于退稿时间长,是因为当时稿子在出版社,取回来给他时最多可能少了一两页。正源图书公司与译者没有及时沟通,做得不是很周到,在操作上有责任,但是从根本上,我们不是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没了下文。译者要求出版,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因为版权已经买断,不可能出版两次;关键是稿子没有侵犯著作权,我们道歉没有关系,不该牵涉其他译者。
当时我在南开大学外语系,有个朋友托我翻译作品,我翻译了前言和第一章后交给他,他看过后说还可以,就把原作交给我,两个月后我就翻译完了。先前已经找过一个译者?这事我不知道。翻译与原创不同,只可能有相似的地方,但不会完全一样。可以让他自己对照,在此之前我并没有看过他的译作。
来函三
60多岁的赵勤轩是军事科学院研究员,退休后编著了一本描述东北解放战争的纪实作品——《东北解放大全景》,于1998年10月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本来是件高兴的事,谁知遇上了麻烦。1999年国庆前夕,赵勤轩收到一封来自辽宁省的信,全文如下:“出版社的领导及李禄明(该书责任编辑,记者注)、赵勤轩同志:
贵社去年8月出版的《东北解放大全景》一书,未经许可,从我的《大东北剿匪记》一书(2部,100万字,94年出版),《苏联红军出兵东北》(有的章节在杂志转载过),抄袭了32706字,侵害了我的著作权,作品的完整权,希望贵社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出解决方案。如果贵社对此事‘不予理睬’,我将在近日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致此
刘小艺
1999年9月25日”
接到信后,他又接到刘的几个电话,说他“打过几次版权官司都赢了,有这方面的经验”,“和版权鉴定部门的人,法院的人熟悉”,还说“诉讼费、赔偿费会很多,但可以私下解决”。1999年春节前夕又寄来“民事诉讼状”,说《东北解放大全景》“进行了数百处抄袭、复制、摘抄、篡改”,“任意删、拼、增、缩写”,“歪曲”原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000年春节前夕,接到刘的电话后,赵勤轩说:“随便你,欢迎。”在等候法院传票的期间,他当即买了《著作权法》,并到北京市版权局咨询请教。学习之后,他对这件事有了自己的看法:
“在接到刘的电话之前,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也没读过他的书,《大东北剿匪记》还是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好不容易从图书馆翻出来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是照抄照搬他人而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音符、颜色、形状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这种独创性要求不反映在作品内容上。如果两件作品取材于相同史实史料,但只要作品的表现形式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方面有独创性,是独立完成的创作,那么后完成的作品就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剽窃、抄袭。我的书主要参考原始史料和当事人、参战者的回忆录,参考使用的是史实史料,主要有《刘震回忆录》、《曾克林将军自述》、《东北解放战争大事记》、《东北解放战争史》、《东北经济史》、《东北解放战争锄奸剿匪史》、《全国解放战争史》。在表现形式上,作了新的独创性的独立创作:采用章回体,对称的标题,在广阔的背景上以时间为经、人物事件为纬安排情节,使用具有本人风格的简洁、冷峻、幽默的语言。”
“如果说有些史料可能与《大东北剿匪记》相似,这种现象合理的解释是:《大东北剿匪记》和《东北解放大全景》使用了相同的史料素材。如我的书中剿匪部分参考了1990年出版的《东北解放战争锄奸剿匪史》,据我查证,1994年出版的《大东北剿匪记》中,有15处1万多字与《东北解放战争锄奸剿匪史》的原文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
“所谓‘结构、脉络与《大东北剿匪记》一书的构架一样’,‘原著写了东北解放全过程,侵权书名为《东北解放大全景》’等等,这些说法不仅不合法理,也不合逻辑,甚至不合正常的理智思维。历史题材作品一般都是按时空顺序叙述的,但作品结构、脉络不仅限于此,还表现在它具体的情节安排和叙述逻辑。我的《东北解放大全景》的结构、脉络,是以时间为经,人物、事件为纬,具体地说就是它的38章标题和《大东北剿匪记》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为了准备这场意外的官司,赵勤轩“六十学艺”,为起诉做了充分的准备,把写作时用的参考书一一从图书馆借来列出。而且为了找到“抄袭、剽窃”之处,想方设法借来一套《大东北剿匪记》与自己的书一一对照,在准备过程中,他倒有了意外的发现“《大东北剿匪记》中倒有复制、照抄报纸、县志、文史资料、他人作品17处约3万字之多。”
刘小艺于1988年2月开始了两部军事题材长篇纪实文学的创作。经4年呕心沥血,用了1000多本稿纸,完成了100多万字的《大东北剿匪记》和40多万字的《苏联红军出兵东北》两部书,《大》于1994年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苏》于1992年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这两本书在哈尔滨、常州等376家报刊杂志连载,但也遭到侵权。刘小艺说:“赵勤轩抄袭了我的作品,我已经找有关部门签定过了。他侵害了我的著作权,我肯定要起诉。”他还提到孙伟志、唐中民将100万字的《大东北剿匪记》用6号字印成16开杂志,重新设计了封面,将书名改为《东北剿匪纪实》,盗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的书号,此书非法发行5年多。《东北十纵》一书也剽窃了他的作品,如《大》第3章《359旅南荡北剿》,16章《匪首李华堂丧命》,对于这些章节6万余字进行侵权,有的情节十分恶劣。《东北十纵》一书中的209—231页,竟有1万多字从《大》书中抄袭。《东北大剿匪》全书38万字,从《大》中抄袭20万字……
另外,刘小艺认为由吉林长白山有线电视台王树明编剧的《四保临江》电视剧,剧中的一些情节、故事、人物来源《大》书中,剧本还对《大》书中的自然环境描写进行了抄袭。电视剧《杨子荣》不仅对《大》书中的情节故事抄袭,还将作者创作的杨子荣“熟脉子,里码人”的黑话一字不动地抄袭。原佳木斯广播电视台的阴法勇编剧的《生死劫案》,和制片人的《XXX剿匪记》两部长篇电视剧使用了一部分《大》书中的情节、故事、对话。
专家谈
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智敏对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一,原创作品被抄袭可由法律裁定,如果抄袭者自己承认,就更容易判断。因为白纸黑字都非常清楚,前者创作时间早于后者。相同的观点或不同观点的表达都不存在障碍,关键是这种表达要有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果一字不落地抄袭,内容观点一致,表达同一观点时句子的结构、语气、文字措辞都一样,显然是抄袭剽窃。
二,翻译的情况比较麻烦。针对译文所发生的翻译,无论谁都不可能脱离原文翻译,有相同的地方很正常。但不是完全不能区别。严格地说,不同的译者应有不同的翻译风格,即便是同一出处,也可能在音译、义译上有所不同。比较好的办法是:1,要求两译者把译文原稿拿来,是真翻译还是假翻译,在鉴定过程中一望而知。因为不同译本所反映出对外国文学的把握及对本民族文学的驾驭和翻译水平,会呈现出不同的译文风格。尤其是大段的心理刻划和内心表述,最能看出译者功夫。两个不同的译本同属同一作品的演绎,都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三对于第三种情况,希望双方很好地确定,作为军事史料是否可以在尊重对方著作权的基础上共享资源。但是如果要展开观点,发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并形成文章的核心,把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二者表达完全一样,这就不存在自己的表达了,持同一种观点的人肯定存在,不是不可以表达相同的观点和内容,而是必须用不同的方式表达。比如“同题散文”,即使规定题材,但不同的作家写作,语言表达方式肯定不同,如果完全一致,只能说明是别人表达的复制或再现。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的教授何云峰于2000年3月建立“好汉网”,成为国内首家个人自费创建的专业反剽窃网站。他认为学界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抄袭现象,原因是相当复杂的。首先,学术至今并没有统一的规范,究竟什么叫作抄袭,什么叫作剽窃。其次,学术规范的缺乏导致个别治学不严谨的人对抄袭不以为然。至今,人们没有规定引用多少字要注明,没有规则就没有标准,所以有的人就会钻空子,或者说有的时候无意识中可能忽视这个问题。其三,抄袭之风盛行跟学术腐败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在,管理部门都是采用简单的事后处理办法,亦即在发现有人抄袭和剽窃的时候,予以惩戒。然而,更重要的是,如何加强学术规范的事前管理。
如何减少剽窃的发生呢?何云峰认为,第一,每个人在创新的时候,特别是学人在创作的时候,绝不能对抄袭抱任何侥幸心理。现在,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信息手段也越来越便捷,抄袭很容易被人发现。
第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建议实行对学生和任何人的抄袭档案记录制度。一旦有重大的需要,如学生毕业、用人单位招聘、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成果评奖等都应当向有关部门咨询有无学术不良记录的情况。
第三,制定统一的学术规范。比如,连续引用别人20字或者总共引用100字以上的都应当注明出处,否则就可以说是抄袭。同一个作品中抄袭次数多的,就应当算剽窃。建议由全国和各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会同科委、教育部等成立“创新伦理领导小组”,拟订一个“中华全国创新伦理规范简章”,对引文标准、抄袭和剽窃的界定、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基本伦理准则等进行统一的拟订,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
第四,要严惩学术腐败。对各种各样的学术腐败应当依照法律进行惩处。对一些专家评审成员应当建立“学术公正度记录”。凡有学术公正不良记录的,应当取消其作为评审专家的资格。对有抄袭行为的人,在申报项目、评定职称等方面应给予一定的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专家黄勤南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中国尤其严重。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艺术教育等,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解决:
一,任何从事创作的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素质,提高职业道德,不应该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二,以法制手段解决问题。光强调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对剽窃他人作品的应该依法处理。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版权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赔礼道歉。
三,什么叫剽窃,什么叫侵权?有关规定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抄袭作者作品,将他人作品剽窃之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可认定是侵权。但具体来讲很复杂,需处理好几个关系:1,只要是作者独创、原创的,都应该充许以同一主题创作,但是有的问题比较复杂,比如翻译同一作品,不可避免有同样的内容,就不能说侵权;比如《红楼梦》可改编成电影或电视,《红色娘子军》可改编成舞蹈也可改编成戏曲;莎士比亚的一部作品,也有好几个版本。这些都不能算作抄袭,所以要弄清独立创作和抄袭的区别;2,适当引用和抄袭剽窃要加以区别。从事文化科学教育事业,都要继承和利用前人成果,完全撇开前人的研究成果从零开始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