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为周海婴的著作《鲁迅与我七十年》面世近1年以来,各界好评如潮。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今年7月26日,该书“后记”中提到的“对本书关注和付出许多心血的”水渭亭先生却对周海婴等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水渭亭为该书的合作创作者,与被告共同享有这部作品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周海婴停止侵权,停止出版、发行、再版《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请求判令周海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正式受理该案。
这是怎么回事呢?据水渭亭诉说,他原是文汇报“笔会”编辑,1995年7月退休,作为鲁迅先生的崇拜者,他于1996年秋与周海婴联系,建议其撰写海婴回忆录,交由文汇报“笔会”以连载形式独家刊登。当时周海婴认为自己没有什么可写,且又顾虑重重。为此,水渭亭每次趁周海婴抵沪就去拜会或致电,一直鼓励他挖掘回忆,留一些有价值的文字。直至1999年秋,经水渭亭和文汇报“笔会”主编的再三鼓励,并承诺水渭亭会对周海婴的写作予以具体帮助的情况下,周海婴才决心撰写回忆录,并从同年12月初开始陆续给水渭亭寄回忆材料,从此,水渭亭与周海婴开始了这部回忆录的撰写工作。水渭亭在阅读了周海婴寄送的回忆文字后,发觉这些材料仅属于断断续续的回忆机械记录,没有特定主题,没有作为文章应有的结构布局,内容散乱、语言文字往往枯涩欠通,需重新安排结构并作大量的修改删节,有的内容还需加以充实,有的需重新撰写,否则无法达到一部具有发表水平的回忆录作品。因此,水渭亭从1999年末开始,凭藉这些材料,根据自己的构思,确定叙述基调,进行大量的重新组织结构、改写、补写和删改。由于部分章节尚欠缺素材,水渭亭又根据构思要求让周海婴补充。至2001年初,全书各章节打印稿(由文汇报“笔会”代为打印)陆续交周海婴审看,周对经水渭亭重构的作品表示同意,并对水渭亭完全代其重写的《父亲的遗产》、《我给毛主席写信的前前后后》、《朱安女士》、《长子周令飞的婚事》、《我的婚姻》、《再说几句》等六个章节表示赞赏。这六个章节与另外由水渭亭改写篇幅二分之一以上的《建人叔叔的婚姻》、《鲁迅手稿事件和母亲的死》两篇大都是本书的重要内容,共计字数5万左右。水渭亭对其余章节的修改、补写、改写等就难于统计了。周对水设计的全书总目录27个章节,也没有异议。水渭亭按原先约定,将部分手写稿和所有的打印稿清样交文汇报“笔会”肖关鸿,由肖负责安排出版事宜。2001年4月底,水收到了周海婴的协议书,认定水仅为该部作品作了“编辑工作”,并承诺一次性支付部分印数(2万册)分成版税的形式,要求水今后不再主张权利。水对此协议内容未予认可,并在2001年5月发信给周海婴声明,如果协议未签署而书已出版,将视为侵权行为。2001年9月,周单独授权南海出版公司出版了该书,该书封面扉页中作者和主编栏内均未署水渭亭,完全由水代写的章节后也未署其名。该书无印数的记载,使水无法了解周的实际版税所得而向其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在该书出版前后,周将其交各类报刊发表。迄今为止,该书已在海内外大量销售,包括在台湾同时出版发行、销售。今年1月,水渭亭向中国作协提出申诉,但因周海婴坚持原来的态度而调解失败。
以上是水渭亭一家之言,那么周海婴又有什么说法呢?他说,我和水渭亭先前并不相识,是一位上海编辑介绍我们相识的。这位编辑告诉我,他对鲁迅非常崇拜,是文汇报“笔会”的老编辑。在上海的时间里,我对水讲了一些父亲的事情,一般都是在餐前和饭后的休息时间。这位编辑向我建议让水渭亭做我这本书的编辑工作,我当时很高兴,因为他做了多年的文字编辑,应该很有水平。我的文章起先是由“笔会”的同志转给水,再由他修改后转给我看。过了一段时间,我按他的要求,直接将稿子邮寄给水本人,我想这样可以减少稿子在路上的时间。不久之后,水给我来信,说我稿子中的标点符号和一部分文字还需要修改一下。我觉得完全可以啊,因为他是做编辑工作的。没过多久,他又讲,我的稿子改起来很费事,有的时候他就边改写边誊清,我也同意了。现在我想,他是为将来做了准备。自始至终,我非常尊重水渭亭。我是学无线电的,他做了很多年的编辑,我尊重他的修改,尽管他改的部分我并不是全部满意,但我一直称他为水老师。水渭亭做的工作是什么?举个例子,我的书中讲到,毛主席曾经讲如果鲁迅活到今天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对这个内容我拿不准,就去找王元化探讨。王元化就讲,可以啊,毛主席讲这话的时候有很多人在场。这样的求证事情,水渭亭做了吗?没有。他有没有找资料核实?也没有。所以,他实际上做的只是编辑工作而已。这本书我还做了文字外的大量工作,书中有照片100多张,都是我自己挑出来的,亲自编排的。为了写作,我买了电脑,而且是两台,一台用来写文章,一台用来上网。我的这些文稿都能证明书中的章节都是我自己写出来的,他说我的文字不通,可我从很早以前就开始写东西了。为了写本书,我把过去很多的资料都翻出来了,我的材料这样多,怎么可能让别人来写呢?我没有和水渭亭合作,也从来没说过合作的事情。水渭亭说,他是鲁迅的崇拜者。但他目前所做的事情,已经说明不是这样的。我给他8000元钱的事情是有的,水渭亭做的只是编辑工作的一部分,编辑的工作报酬大概也就千字4元。后来,我们决定按照2万册给水渭亭付版税。我想和他签个协议。但他对协议的很多部分意见很大。他的意见是,你不按我的要求,我就不同意你们出书。我只知道这本书的发行量2万册。我没有必要在出版数量的问题上欺骗谁。但我也没有义务告诉水,他并不是我的合伙人。他今天这种做法,是对我的侮辱和伤害。
一个是鲁迅先生的后嗣,一个是鲁迅先生的崇拜者,大家原本做了一件有益于社会的大好事,多少读者读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之后,爱不释手,掩卷深思?他们透过这扇重要的窗口,为获得从一个新的角度了解、研究鲁迅和他的一家而欣慰!可谁能料到,一场著作权纷争发生了!此案给出版界、法律界引出了新的话题:从本书的创作背景、创作过程来看,即使周海婴也不否认,水渭亭确实付出了许多心血和精力,但他在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那些具体劳动从法律的角度应该界定为何种性质的工作呢?是编辑、整理还是创作?是著作权还是相关的邻接权?如果是相关的邻接权,那么据此可以主张何种权利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果有关方面能就这些问题进行研讨,并使此案最终得到妥善解决,那对出版界来说又何尝不是件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