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风气之弊且置之不论,这里要说的是起码在字面上须令读者相信是真正的合作署名。这就是在行文上或说在口吻上必须体现合作的或集体的口吻,也就是必须用“我们”,而不能用“我”,否则就与联合署名相矛盾,说白了就叫做“露出了马脚”。如某报上有一篇两人署名的短文,而其行文却出现了诸如“上初中的女儿”,“这让我想起”,“我时常想”之类字样,完全是第一人称的口吻,让人一看就知道不是真正的合作,作者只是给人署上个名字而已,而写作、内容却与那一位毫无关系。
如果文章确系作者的自述,尤其是内容涉及夫妻、儿女等亲属关系时,就更不能乱署别人的名字,而行文人称除夫妻联合署名之外,也不能随便使用“我们”,否则就要闹出笑话。
至于学术论文,虽说一般不涉及人称问题,但在论及一些观点、认识问题时,会出现“以为”、“觉得”一类字眼,这些动词前面的主语是用“我”,还是用“我们”,也必须与署名相一致。
遇到这类行文与署名相矛盾的稿子,虽说是“文责自负”,但刊登出来终是于作者、编者都不利,社会影响也不好,因此,如需发表,则编者自应修改文中人称,或建议作者改变署名。
不过,有时为了表示谦虚,或为了显示观点或意见的代表性、普遍性,独立的作者也常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