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作家莫言就其发现的盗用自己姓名的《大别山下的男女》和《小城夜话》两本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长江文艺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和卖书的超市一同列为被告。时过不久,4月4日,当莫言收到长江文艺和云南人民两家出版社寄来的证明材料(证实不是本社出版的出版物)后,他随即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的请求,并与卖书的超市达成了庭外和解。
这起官司,莫言对外界的解释是,只想通过法律程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两本书虽然署着“莫言”的名,但它是冒用,莫言的目的达到了;两家被起诉的出版社也非常理智和宽容,他们尊重法律的程序,分别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出版社都也被非法出版者冒名,是受害者。出版社对原告莫言的诉讼行为表示理解和实际上的支持(配合了法院),及时向社会澄清了事实,也未因官司而受到伤害和损失。
这起案件似乎简单明了,在一些人看来,也许对莫言的这种做法表示不理解:为何不直接向两家出版社打电话查实,非要小题大做地“法庭上见”?但替莫言想一想:我被冒名了,我是受害者,凭什么我还要花时间、精力和金钱来求证自己的清白呢?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涛说,这一条是我国出版业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出的增补规定,它意在建立起出版行业里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原告起诉,被告有举证责任。莫言这起官司的最重要意义莫过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