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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绛声辩

2003-06-18 来源:中华读书报 王若 我有话说
最近读了一部由北京台海出版社出版的专揭当代中国文艺界黑幕的书,题目叫做《文化嘴脸——丑陋的中国文艺界》,作者徐林正,自称是“文化记者”。在该书的“序”中标出写作目的:“撕开名人的面纱,脱掉尊者的外套,让阳光照耀那深藏着的文化嘴脸。”读了这几句酣畅淋漓的豪言壮语,还没来得及拍手称快,便发现作者已经用撕开的面纱蒙住了自己的嘴脸,我想是否让我们也用同样的办法将它撕开,一起放在阳光下照一照。

该书第三章的大标题是“杨绛欺侮弱小?”虽然打了问号,但接下来有两节小标题分别是“杨绛同事披露受杨绛‘欺负’内幕”、“范旭仑:杨绛是在恶意欺负卑贱软弱者”。然后以记者的身份,认真听取了李洪岩、范旭仑两位受欺负的“卑贱软弱者”对“翻译家、作家、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钱锺书夫人杨绛”的控诉,听起来真是字字血、声声泪,记者边记叙边发些不平之论。最后在“记者手记”中援引两位受欺者新编的《为钱锺书声辩》一书中谩骂杨绛的话,作为本章的结束语:“或许夜深人静,你会真情流露,感觉自己错了,感觉自己太无耻了。”仿佛是在教导年近90的杨绛女士能够慎独自省、良心发现,不再“欺负”弱小。但在本章中没有发现作者就此事对杨绛的采访,也就是她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给人一种印象:杨绛是个“凭仗丈夫势力,假借法律的名义(范旭仑语)”,专门欺负弱小的霸道老人,也当然就是该被撕掉面纱露出嘴脸的丑角之一。这倒使我想起一位美国作家写的小说《金喇叭》,写的是有个地方,喇叭在谁手中,谁就拥有了真理。因此不自量力模仿受杨绛“欺负”的“卑贱”者所作《为钱锺书声辩》,替被“卑贱”者怒骂的钱锺书夫人杨绛女士作一“声辩”。

愚钝如我者,最初实在弄不明白,为什么李、范二人如此痛恨杨绛,却在受到如彼的欺负之后,还要声嘶力竭地去替杨绛的丈夫钱锺书声辩,且大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英雄气慨。认真琢磨方体会出个中三味,原来“声辩”名为钱锺书,实际上是替自己申辩。怒骂杨绛的原因,是杨绛曾否定了他们的“研究成果”,使其蒙受经济损失。且看该书第38页:“李洪岩告诉记者,1997年12月7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刊登致歉声明:‘本社于1996年11月出版的《钱锺书评论》(卷一)一书,编者李洪岩、范旭仑。该书未征得钱锺书先生许可使用了他的信函、手迹等,其中未发表作品31件;编者未经钱锺书先生许可,对钱锺书的《围城》进行注释,侵犯了钱锺书先生的著作权。为此,我社除已对《钱锺书评论》(卷一)一书封存销毁、停止发行外,特向钱锺书先生公开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照理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公开声明、致歉并对《钱锺书评论》封存销毁,是一种知错能改的负责态度,是对钱锺书著作权的维护。无论是钱锺书本人的检举,还是杨绛女士的揭发,这个结果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记者却这样写道:“对于道歉声明,两位编者一直隐忍不发,这一次范旭仑终于愤怒地开口说话了。”这种描写大有样板戏《智取威虎山》小常宝控诉座山雕那场戏的效果,他说:“作为该书的编辑,我们从来没有在任何报纸上向任何人作过道歉,至于说该书的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道歉声明,既没有我和李洪岩署名,事前更没有征得我们的同意,事后也完全不打招呼。为此,我们曾一度想状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侵犯了名誉权、歪曲了作品。”记者还着重指出,李洪岩和范旭仑表示:“必须趁杨绛先生健在的时候,将此事说说清楚。”

不知为何这种话也好意思说得出口。为什么要“趁杨绛健在的时候”将此事说清楚,而且还是“必须”。口气之大,同前边说的“一直隐忍不发”真是判若两人。为什么以前能“隐忍”,现在就凶相毕露了呢?主要原因大概是他们曾尊敬的钱锺书先生已做古了吧?再者他们想让杨绛“说说清楚”什么?事情难道还不清楚吗?假如杨绛没说清楚,国家版权局会下令处罚吗?你们“未征得钱锺书先生许可使用了他的信函、手迹等未发表作品31件……”这还用再说清楚吗?不就像有人拿了人的东西被捉,反而质问人家,为什么抓着我的手脖子一样吗?其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勇于承担责任,自甘蒙受损失把书销毁致歉,而这位无视版权法的编者,不去向出版社表示欠意,竟好意思要状告人家?其三,说什么“事前更没有征得我们同意,事后也完全不打招呼。”好像法律该以你们的意志为转移,犯法与否的标准得由你是否同意道歉,或道歉书上是否有你们的大名来定,你不同意就不能算数,这样说来,你们侵权违法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出版社受你之累,你不思悔过,反而一幅愤怒的样子。实际情况记者已交待得很清楚:“李洪岩还向记者出示了收条——他手头现存的115册样书也被迫交出”,书都交出来了,硬说没打招呼,这话的折扣怎么打?如果对处罚不服,你们为什么把书交出。大家都知道交出图书与登报致歉,是版权法处罚侵权案不可缺少的程序,我想范先生是不会没有经验的吧。

作者绘声绘色地写道:“李洪岩面对记者,一脸愤懑和无奈,他表示,严肃、正常的学术研究遭到了无理却有力的干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拿人家的作品去出版,这也算“正常的学术研究”?据说关于钱锺书研究的著作已经出版了很多,还没听说杨绛状告过谁(侵权者除外)。因此,我觉得对钱锺书夫妇的维权行为,你可以表示无奈,但“愤懑”却应该改为自责。指责人家为“无理却有力的干涉”,这种态度可否算作是对著作权法的一种公然蔑视。

在不长的文字中,作者多次描绘了范旭仑对杨绛的“愤懑”以及“愤愤不平”。作者写道:“不久前,范旭仑对此事作出如此质问:‘杨绛为什么如此穷追痛打,不依不饶呢’?”尽管他含糊其词地列举了三种假设,归为一点就是猜测杨绛因他们指出其作品中的错误,而进行打击报复。果真如此吗?请往下看。原来此君早在1995年便侵犯过钱锺书的著作权,被抓过一次。细想一下,也是二进宫了,怎么好意思如此恼羞成怒。你说人家能因为第一次抓过你,第二次就放你一马?既然有了让人抓过的教训,第二次就不该再出手。

为什么会出现第二次,因为范先生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对第一次的错误有所认识。如记者了解到:“令范旭仑至今愤愤不平的是,范旭仑和牟晓朋‘精心制作’的,献给钱锺书诞辰85年的寿礼,被杨绛当成废品‘勒令销毁’。这就是《记钱锺书先生》的著作权纠纷。”常言道,伸手不打笑脸人,何况人家送的又是“寿礼”,更不应在开打之例,钱锺书、杨绛为何如此“廉政”,拒礼而又打人。作者在文中也作了介绍:“1997年5月31日,杨绛,钱锺书致信国家版权局,指出:‘大连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于1995年11月擅自将我们的私人信函、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记载失实的报道,编成《记钱锺书先生》一书,’是对他们著作权、肖像权的严重侵害,请求国家版权局予以保护。”另外作者还介绍了钱氏夫妇对该书的评价:“格调低下,文字粗俗,其所收罗之多篇报道内容失实,不知所云,甚至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这同此前记者对该书的评价大相径庭。记者的评语是:“这是一本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的著作。”但最终国家版权局还是依照版权法进行了查处,据范先生称,花了5000元登了致歉广告(前边提到的那次不知为什么没向他打招呼),销书罚款,并无疑义。

事隔5年之后,范、李二人旧案重提,借记者之口,把光明正大且广而告之的维权行为当成黑幕,向杨绛兴师问罪,真有君子报仇5年不晚的坚忍。从《文化嘴脸》一书的叙述中,尽管作者带有很大的偏向,我们也明白地看到,当年状告范、李二人侵权的是钱锺书、杨绛夫妻俩。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范、李二人为什么不在钱锺书健在的时候据理力争,让他说清楚,因为侵犯的多是他的著作权,最有资格说清楚的应该是他,却“隐忍”到钱锺书去世以后,要杨绛一个人说清楚,这就耐人寻味了。

为了集中对付杨绛,作者写道,范旭仑说:“杨绛是钱先生的妻子,但并不代表钱先生,两人性格不同,思想迥异,比如杨绛以‘杂写和杂忆’闻名,而钱先生极端讨厌自传和回忆录。”好一个分化瓦解,区别对待。且不说“两人性格”是否相同与你何干,也不论杨绛是否有资格代表钱锺书,有一点十分明确,两次状告范先生的是他们夫妻二人,不可以转移视线。范先生说杨绛是“以‘杂写和杂忆’闻名”,让有良知的人齿冷。稍稍有些文学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杨绛先生早年便以戏剧《称心如意》、《弄真成假》而获得大名,又以翻译《吉尔·布拉斯》和《唐·吉诃德》享誉读书界,其散文、小说创作也独具影响力,怎么以钱锺书研究者自居的范先生竟不顾及这些成绩,而将其贬为靠写“杂写和杂忆”闻名呢?作为“文化记者”的徐林正先生如此照录不误,或许这也代表了他自己的文化水准?

借着《文化嘴脸》一书作者的提示,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杨绛先生的“杂写和杂忆”,不正是范先生“学术研究”的主要成就之所在吗?正如本书作者所说:“李洪岩,范旭仑还指出杨绛《记钱锺书与围城》的数十处错误。如杨绛认为钱锺书的‘中书’是小时候抓阄抓到一本书得到的,但事实上是钱锺书的爷爷所取的。”

杨绛先生的《记钱锺书与围城》一书,据记者介绍,“全书记事文字才四、五千字”,二位先生就指出了“数十处错误”,暂不管是否有不错误指的地方,也足可见出两位对杨先生的“杂写和杂忆”用功之勤。不过从前边记者举的几个例子来看,似有小题大作之嫌(也许局外人不懂考证的个中辛苦)。如钱锺书的学位问题,记者说:“李洪岩根据多方材料指出,钱锺书所得并非副博士,而是学士。”其实无须费那么大的周折,美籍华人夏志清撰写的《重会钱锺书纪实》一文明白写着,“我问他(指钱锺书),才知道他在牛津大学拿到文学士(B·Lit t)学位。”十分清楚,钱氏亲口告诉夏志清,自己得的是文学士学位,决无隐瞒虚报。这也有必要加以考证?另外钱锺书之父钱基博在所纂《家谱》中也明确写着:“(钱锺书)留学二年,得文学学士学位。”这些文章、家谱之类东西,不像武侠小说中的武林秘籍,密不示人,一查便知。更何况现在是信息时代,一经报刊,广泛传播。用如此考据工夫,大费周章,虽然态度严肃,结果可能不及最初的想象。记得钱锺书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讲过一个故事,有个穷乡僻壤的土包子,在雨天凑巧拿着一根木棒和一方布顶在头上,以为是个新发明,可能对人类做出贡献,兴冲冲到专利局去申请专利,人家早已拿出雨伞。再说以钱先生的学问和成就,杨绛当不至于有意以提高他的学位来增其身价吧。

上边的问题涉及到杨绛写的《记钱锺书与围城》,于是记者介绍了杨绛与范旭仑的态度:“杨绛(应包括钱锺书——笔者注)在给国家版权局的信中这样说:‘该书(指《记钱锺书先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杨绛所著的《记钱锺书与围城》进行所谓的笺证,肆意改动杨著原题,斫削改缩原文,截头去尾,挖掉重心,至使杨著尽失本意,支离破碎,面目全非’。范旭仑说:‘这款指责针对书中的《杨绛<钱锺书与围城>笺证稿》,纯属歪缠诬指’。”事实上所谓《杨绛<钱锺书与围城>笺证稿》,从行文上的主要特点,就是先找了杨绛《记钱锺书与围城》中的一些句子,然后再从其他人的回忆文章中,以及钱锺书的一些著作中,也包括从杨绛自己别的著作中,找些句子加以比附。举例子更能表示清楚,比如《笺证稿》从杨绛书中摘了这样一句:“他父亲气得把他痛打了一顿。这顿打却也激起了奋发读书的志气,钟书从此用功读书”。接着范氏在这句话下边用小字作了“笺证”:“按夏志清《重会钱锺书纪实》:‘他自言在中学期间,初不知用功,曾给父亲痛打一顿。15岁自知发愤读书’”。这里有3点应该提示未读过该“稿”的朋友:第一,在这段数十字的“笺”中,范先生只写了一个“按”字和一个冒号,还有引号;第二,这段话全不接杨绛原书的上下文,给人没头没脑之感,而且杨文“打一顿”的“顿”字后边,有几十个字被笺者删掉,读来前不够村,后不着店,也确如杨绛所说“支离破碎”;第三,杨先生明明已经把事情都说得十分清楚了,根本用不着重复让夏志清再“打一顿”。由于笺者掐头去尾,上下文接不上,让人弄不清来龙去脉,不笺证也罢。因为你不说我还清楚,你一说我反倒糊涂了。再者无论杨绛还是夏志清,他们都没有亲眼目睹过钱锺书少年挨打的情况,都是听钱锺书自己说的,只是他们二人分别在各自的作品引述而已,那么笺证者把它们同时排列到自己的“稿”中,就显得有些叠床架屋了。人们往往把传闻当成史料,把常识当成发现,然后东拼西凑,不少人还弄成洋洋巨制,竟也有幸被评论者夸为有价值的学术著作。假如这也可以叫做学术研究,那我们真是误解了范先生为什么那样认真地对待杨绛的“杂写和杂忆”了。

写到这里,我想读者对杨绛“欺侮”弱者的内幕有了全面的了解,是非曲直也自有评判,正所谓公道自在人间。但是作为“著名文化记者”(见《文化嘴脸》一书封二作者简介)的徐林正先生,以无冕之王的身份,宣判:“李洪岩和范旭仑都是钱锺书研究者,外界评论认为这是两个非常严肃的、认真的工作者。但他们却遭遇了不公:编著的两部书最终遭到毁版停印,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在他的笔下,敢于维护自己合法著作权的人,被描绘得嘴脸“丑陋”;而两次侵犯人家著作权的人,反而成了受“欺负”的无辜者。我实在没有弄懂,他是在控诉杨绛,还是在谴责法律。人们不禁要问,作为文化记者,起码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安在?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面对自己写下的文字,你可以不必在“夜深人静”时自责。但想想被你无端伤害的年届九旬的文化老人,你必须在阳光下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嘴脸上,还有文化二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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