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守松是上世纪60年代我的大学同窗,他比我晚毕业几年,实际上我们这一代人真正开始写作,能挣点稿费贴补家用,也都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的。守松是很勤奋的,在同代作家中,他应该说是个佼佼者了。正如孙家正在《杨守松文集》的序中说:“他的作品,特别是他的报告文学,如《海南大气候》、《救救海南》、《昆山之路》、《苏州“老乡”》等,因其对现实生活的针砭、鞭挞、启迪、鼓舞,在社会上和文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但是,就他所得的稿费而言,并不算多,平均一年也就一万多元钱吧,还不抵演艺明星出场费的一个零头!可见,想靠文学创作养家糊口,并非易事。
杨守松在他文集的代后记《过程》中说,他的作品,不仅“大多是在非常困苦非常艰难的情况下写的”,而且,还“往往要冒风险”。“批判社会问题的如《救救海南》,我在我的名字上都加了黑框,其余的读者尽可以想像了。”《救救海南》在《中国热点文学》上发表后,许多读者和文坛朋友都大惊失色,以为他真的遇到了不测,并纷纷向刊物主编阎纲先生打听他的“死”因。有两位湖北的读者致信阎纲说,“杨先生的辞世,不知是因为什么原因,是不是‘他杀’?希望您能告诉我们,以朋友的坦诚,以作家的求实精神,我们是多么希望像杨先生这样的人能永驻人间啊!”杨守松是为了救活这篇文章而“自杀”的。阎纲当时就致信给他:“作者名加黑框有深意存焉,死而后生。照办。”并说,“作者应该有‘死’的权利!”那么,杨守松以“死”的代价得来多少稿费呢?他的稿费清单上是这样写的:
(1989年)3月21日《中国热点文学》:救救海南(长篇报告文学)1960元
用杨守松自己的话说,写《救救海南》,“我一人在厂里关了十天。那是我把我的生命和灵魂统统交给作品的十天。”十天的写作所得,仅是1960元!从李炳银当年给他的信中看到,这还是“阎纲和我商量稿酬从优”了的。而一篇报告文学在写成之前,是要花时间和精力去作采访的,从江苏昆山到海南要花去多少盘缠?杨守松在一篇文章中回忆,他1987年11月首次踏上海南岛的土地,“去时仓促,家里拿了点,又借了点,还不够。说好寄的,却迟迟不见。我想我或许要一路讨饭回家了。”后来,钱是寄到了,但又遇到了小偷,被偷走了200元……而文章发表后,他为了支持文中写到的几位青年到海南岛落户,慷慨解囊,拿出了1000元。但这就是杨守松,一个郑重其事开列稿费清单又不看重金钱的作家杨守松!
由此,我觉得杨守松的心是透明的。在他的稿费清单上,一是一,二是二。凡是记不清钱数的,就打一个“?”。从稿名看,那都是极短的小稿,可能是稿费少得可以忽略不计,日子一久,也就记不起来了。但他是拿了稿费的,依然认这个账。只有两篇,记下了篇名、报刊名和发表日期,但没有记稿费数目或打“?”,留下了空白。这就是说,稿是发表了,但他没有收到他应得的稿酬,或许是寄丢了,也可能是报刊社根本就没有给他寄。
此类情形是常有的事,并不足怪。有天下班回家,家人转告我,某杂志的编辑朋友打来电话,说我的一篇稿子将在下一期刊物上发表,删了一点文字,请我谅解,云云。我听了之后,很为这位编辑的认真负责精神而感动。没过多久,就如期收到了样刊。翻开一看,不禁大吃一惊:这篇稿子竟被拦腰砍了一刀,将前半部分的四五千字删掉了!心想木已成舟,也没办法了。但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文章中留了这样一句话:“……我在此文开头提到的邵燕祥先生的那篇短文”。文章的前半部分已一字不剩,读者到哪里去找“此文开头提到的”的文字呢?说实在的,写了几十年文章,从来还没有遇到过这样删稿的编辑呢!过了些天,这位编辑又给我打来电话,郑重其事地向我表示歉意,并解释说,我的稿子是交给当班的编辑编发的,等她出差回来,看到的已是付印前的清样,见删得太多了,才打电话向我打一声招呼,没想到未能与我直接通话,造成了这样令人不快的后果……听了她这样诚恳的解释,我不仅没责怪她,还宽慰了她一声:“好在七张配合文字的照片全部用了,还把摄影者的名字署在了标题下面……”她的反应极其灵敏,说:“你这是提醒我没给摄影作者寄样刊吧?”我说:“你寄来两本样刊,我已转寄给了他一本。只是寄稿酬时,麻烦你们将图和文分开,直接汇给他。”没想到她叹了口气,沮丧地告诉我:“我们刊物已经有一年多发不出稿费了!”
“呀——”除了惊讶,我还能对她说什么呢?放下电话,我就后悔不迭地想:若早知这家刊物惨淡经营到发不出稿酬的程度,我就不会将稿子寄给他们了。尤其是这位摄影作者已八十高龄,有几张上世纪50年代的照片相当珍贵,是应我的请求,他花时间将底片找出,特意去洗印的。发表之后,样刊是我转寄给了他一册,若他迟迟收不到稿酬,会怎么想呢?
杨守松有两笔稿费没有收到,我相信他是不会去找那两家报刊社算账的。他之所以在稿费清单上留下这两处空白,无非是表明,自己的辛勤耕耘,其成果理应有所收益。作家不计较这份收益,是作家宽宏大量,风格高尚,而报刊社不付给作家这份应得的报酬,就是对作家的劳动有失尊重,甚至是对作家正当权益的一种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