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这一活动,个人认为过于拔高其意义是不切实际的,说到底,这就是新华书店一次很平常的促销活动而已,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借阅或打折售书留住消费者,创造经济效益。作为经济实体的新华书店当然有权利这样做,但前提是它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条文与商业规则,否则就是非法的或者是在恶意欺骗消费者。
第一、新华书店通过给读者借阅音像制品或图书出售会员卡实际上是在开拓租赁业务。我们知道,新华书店系统是做零销的,现在开拓租赁业务,有没有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合法手续?如果没有,就是非法经营,应该补办手续并接受相应处罚,或者予以取缔。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其会员卡收入也应视为经营所得按同行业标准收取税费,否则就是对从事租赁的同行业者不公平,就是制造不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二、新华书店将用于出售的音像制品或图书租赁出去征得消费者同意没有?新华书店在出售图书或音像制品时是否明确告诉读者售出的可能是被租赁过的旧货?如果没有告诉,则涉嫌商业欺诈,与酒店将顾客退下来的菜重新上桌或商场将别人穿过的衣服贴上标签当新货卖没什么区别。实际上,如果新华书店真的这样说,恐怕绝大部分读者无法接受照定价买旧书的既成事实。也就是说,新华书店在为2000多名会员提供便利并牟取一定利润的同时却损害了绝大多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实话说,该书店的办法一点不稀奇,湖北一些地方的新华书店系统早做过了,却从来没有一家成功过。借阅过的东西哪有不磨损的?特别是音像制品,哪个消费者会买使用过的旧货?何况拟出售的商品一定意义上是属于其未来购买者的,怎容新华书店想租就租呢?无论新华书店系统的销售额有多大,出版单位可能为你正常的货物滞销买单,但人家不可能为你因租赁磨损而造成的非正常滞销买单。以我来看,于情于理于利,这种办法都行不通。
当然,企业经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石家庄新华书店自己觉得这样做也可以取得商业利益,且有把握做好,尽可放手去做,谁也不能干涉。但大家都应该明白,类似活动绝非单纯意义上的社会公益性活动,而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务必遵守相应的法律条文和商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