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位数的书写,《规定》在提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之二的“记数与计量”时,有所涉及:“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二……九)可以用汉字。”这里只说“可以”,没有说“必须”,因此把“一家三口人”、“两行树”写成“1家3口人”、“2行树”不能说不规范,因为两者都不是定型的词组。“50年前”这一写法更属无可指摘。我与董先生的分歧就在这里。
还有那句俗语:“七十二、八十一,阎王不叫自己去。”我知道的是:“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叫自己去。”这里的两个数字都是确指,至圣孔子(公元前551—前479)活了73虚岁,亚圣孟子(约公元前372—前289)活了84虚岁,普通老百姓不应该超过圣人,才有此诙谐说法。在这一定型的俗语中,两个数字不应当用阿拉伯数字。
《规定》有个“总的原则”:“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如果董先生仔细体味这几句话,我想就不至于产生无谓的误解,多余的担心,乃至提出什么“保卫汉码”的不恰当的口号来了。是不是呢?
顺便说一句,《规定》在提到使用汉字的情况时,还附带指出:“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表概数的相邻两个数字间用顿号隔开的情况在报刊上还是常见的,如:三、四天。这种不规范的写法,应当引起注意并纠正。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是1987年1月1日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中宣部出版局等七个单位联合公布,要求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以后又同其他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许多方案、字表等一起收入《语言文字规范手册》(增订本,语文出版社199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