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为“文抄公”有法可治叫好

2005-03-2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据媒体报道,日前北京市高院公布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指导意见》中,首次对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对“明知故犯”可加重惩罚。并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等(见3、12《京华

时报》10版)。

笔者欣闻之余,不禁为人们盼望已久的这一立法拍手叫好!

长期以来,侵犯著作权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的人们,打“侵权”官司的著作权人则愈来愈多。然而,“官司”打赢了,却往往是“胜诉反赔钱”,因为普通著作权人对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无法可依,一般仅是采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方式,结果赢了官司的人还得自己倒贴各种开销。无奈之下,不少人对这类“侵权”只是“敢怒而不敢诉讼”,往往是一忍了之!殊不知这样一来,反而助长了这类侵权违法行为的滋长、蔓延和嚣张!以致各种媒体上的抄袭、剽窃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而有增无减。现在好了,我国终于诞生了第一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法规《著作权侵权赔偿指导意见》。虽然北京市以外的地区目前还没有出台这一法规,但这对其他地区在审理这类“侵权”官司时,同样能起到一利借鉴、参考和指导的作用。

为此,笔者在叫好的同时,不妨向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文抄公”们大喝一声:抄袭、剽窃违法,违法要付出高昂成本!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