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科学院颁布了两份重要的文件,一是《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一是《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可以说,这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国内科学研究的权威机构在科学研究规范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
这两份文件的侧重有所不同,在内容有相交的部分,也有各自的重点:前一个《宣言》,包括了对“科学
不过,在当前社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突出关注的背景下,后一份文件对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原则性阐述,以及后来对有关处理程序和相关责任机构设立的规定,却是可以让我们重要思考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中,面对不端行为,仍需要采用规范的、法制的方式来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意见》所表述的“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的原则得以实现,体现《宣言》中所提出的“科学工作者应当从社会、伦理和法律的层面规范科学行为”的要求得以伸张。换言之,这也正是表明,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及其相应的代表机构,以法治精神来公正地处理不端行为,才能在维护科研规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在纠偏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前一段时间,针对国内一些科研工作不端行为的泛滥,曾涌现出一批“个人打假”行为,并引起了许多怀有维护科研规范的良好意愿的人们支持。在那些“打假”活动中,有些虽然也取得了有限的效果,但因其使用的方式不恰当、不规范,甚至涉嫌违反,因而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和隐患。所以,《意见》所要求的这种以体制化、程序化的规范形式来维护科研秩序,打击不端行为的做法,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当然,这两份文件毕竟还是那种纲领性的文件,它们只是在理念上以及一般性的标准给出了一些规范说法,但要真正能够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科研实践中去,还需要一些相应的辅助性规定,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因而,在《意见》中对相关责任机构的职责规定上,也还有“制定并修订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等具体要求。这也表明,要真正能够保持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使科研工作得以健康发展,在体制化的建设上,仍然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