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浙大教授“罢招”研究生事件,使正在全国十余所高校试行的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再次走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定,
如何确定不同学科的研究生教育规模?
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学科结构不尽合理,许多学科供不应求,而一些学科布点太多,毕业研究生又供过于求。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生教育学科结构规模调节机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宏观问题是如何确定不同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规模,或者说确定研究生教育的学科结构规模。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一些学科结构不尽合理,许多学科供不应求,而一些学科布点太多,毕业研究生又供过于求。如1999年,我国历史学博士点共有25个,而作为信息时代支撑学科的计算机科学博士点却只有15个。当然目前情况已经有所改善,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生教育的学科结构规模的调节机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历史学研究生教育目前仍然需要国家财政经费投入,中央本级财政拨款标准是计划内硕士研究生每年1万元、博士研究生1.2万元。目前大量的计划外委托培养或者自筹经费(也就是交学费)的研究生主要分布在MBA、法律硕士、通讯等职业性研究生教育中,2003年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共11.7万,占2003年研究生招生总数的43.8%。
在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财政经费如果给予历史学研究生过多资助将显著降低他们的私人直接教育成本,大幅度提高其私人内部收益率,从而导致对历史学研究生教育的过量需求。此时,政府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对需求进行抑制会导致多方不满,如果满足需求就有可能使这一领域研究生教育规模膨胀。这意味着财政经费给予历史学研究生的资助数量如果不存在一个限度,就有可能导致过度教育,即在劳动力市场上拥有的历史学研究生超过了需要。
我们知道财政经费来源于税收,而税收的最终来源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如果来源于税收的财政经费因为支持历史学研究生教育而导致过度教育,那么对于纳税人就是不公正的,原因在于历史学毕业生由于不能在劳动力市场充分利用其研究生教育,无法给社会带来与其享有的财政资助相对等的社会收益,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之后本应享有未来由受资助者提供的相等社会收益,但过度教育使其无法实现,权利与义务不相等因而出现了典型的社会不公正。
在这里我们需要打比方了。以羽毛球奥运选手的培养(国家队在一般省队和少体校之上,这一阶段的培养在训练层次上非常类似研究生教育)为例,一国参加女子羽毛球单打决赛的选手假设最多数量被限制为3名,中国如果用纳税人税收培养出水平比较接近的选手30人,但只能选择3名较高水平选手参赛,其中许多人会因看不到机会而移民国外,作为他国选手参加奥运会而形成围攻中国选手的状况,这种过度教育显然导致了对纳税人的社会不公正。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4年11月中旬广州中国羽毛球公开赛女子单打前4名中,中国女单仅谢杏芳跻身4强,法国的皮红艳、中国香港的王晨、荷兰的姚洁占据其余3个席位,代表其他国家比赛的后3人早先都是中国内地选手。乒乓球、跳水中也有类似情况。这一点意味着羽毛球中过度教育的存在以及其中的纳税人不公正问题(运动员培养的财政机制在奥运会之后应当予以改革了)。
物理学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类似状况,如果财政资助导致物理学家数量过多,而社会在未来没有提供足够科研经费和工作机会,这些物理学家也会转行或移民国外,从而导致人才流失,纳税人应得的社会收益无法实现,出现根本的社会不公正。北京晨报曾报道,北京理工大学激光物理专业博士孙某毕业即失业,最后成为一名歌手(歌手的培养成本较低,并且不一定应当由财政经费支持)。其导师辛建国教授也证实:“我们实验室的学生,毕业后做本职的相对要少”。如果某一领域转行的博士太多,显然出现了过度教育和对纳税人的不公正。闵维方在其关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研究中指出,高等教育投资能够带来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二者都服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从全社会角度看,当社会的收益低于社会付出的成本时,公共教育经费的支出就成为不经济的了。当然,这种状况同时也是不公正的。政府如果将大量资源用于历史学研究生教育,对于其可能的回报政府和纳税人都必须予以关注,时刻小心税收的浪费。
历史学研究生教育中是否存在过度教育呢?目前还没有数据对此予以判断,但可以有一些数据参考。包伟民教授在接受《青年周末》记者的访问中谈到,目前“光我从事的宋代史这个历史学的三级学科研究领域,全国大约有近百个教授,更多的副教授以下专门研究人员,加上近百个博士研究生”,但在这个研究领域目前争取科研经费和发表论文都很困难。这表明,未来宋史领域毕业的博士生发挥其作用的机会不多,他们转行的可能性非常大。此外,历史学专业目前也许不是冷门学科,2000至2002三年间,北京大学学术性75个二级学科中,有49个连续三年硕士报考录取比低于5.0:1,26个在5.0:1以上,而历史学是5.6:1,其中2002年为8:1,2003年为8.9:1,2006年中国古代史专业的报考录取比甚至达到18.9:1,这与我们的常识不同。
过度教育如因财政资助而产生必然导致社会不公正,但如果因个人负担全部教育成本而产生,则不会出现社会公正问题,原因在于研究生未使用纳税人经费因而不对社会承担义务,个人如因过度教育无法为社会做出贡献,只是没有做出“份外善行”而不涉及公正问题。台球领域丁俊晖因为家庭私人投资训练而成长起来,他没有在教育中使用纳税人的税收经费,因而为社会做出了超出于其义务之外的贡献。
“助研经费”的是与非
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要求导师交纳助研经费的政策,是一种尝试调节研究生学科教育结构规模的努力。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出,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要求导师交纳助研经费的政策,是一种尝试调节研究生学科教育结构规模的努力。博士生名额分配向来是各高校研究生院面临的棘手问题。由于目前博士生的生活补贴由教育部下拨的教育事业费中列支,与科研课题无关,因而各高校每名教授都在争取博士生名额。对招生名额的平均分配有可能使得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多)博士生(科研助手)名额少,影响科研项目的完成,对传统学科的保护也有可能使得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生教育难以成长发展。而避免平均分配就需要有略微客观的基本标准,从而避免可能的长官意志,按长官意志来确定研究生招生名额显然是改革要努力避免的更坏选择。目前的方案要求教师从同样来源于税收的科研经费中支出一些“助研经费”,通过学校财务转账付给研究生,可能是“完美改革方案”尚未实现过程中一个次优的选择。
包伟民教授谈到,报考的研究生表示愿意代他向校方交纳“助研经费”。由于这笔助研经费最终仍会返回研究生本人,学生本人先支后收实际并无损失;由于学生缴纳“助研经费”而减少了纳税人对研究生教育的财政投入,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虽然感情上暂时难以接受,制度也还没有对学生的这一建议予以合法化。实际上,在MBA等职业性专业中个人负担全部成本接受研究生教育的行为已经合法化,那么在历史学这样的学术性专业中,如果学生判断未来收益适当而愿意自我负担学费,也应当是可以的。
研究生拨款机制改革应如何进行?
目前我国博士生拨款机制应当进行重大变革,教育部不应当参与博士生拨款,博士生培训成本应当成为科研经费预算中人员经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不同的科研资助方下拨。硕士生教育经费应与本科教育趋同,由教育部和各省的财政拨款,按人头下拨即可。
包伟民教授对浙大方案的改革建议目前看也具有相当充分的理由,原因在于浙江大学的微观改革方案虽然方向正确但对于人文学科的特点尚未有充分关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制改革也未彻底。此外,在浙江大学微观改革同时,国家整体的研究生拨款机制改革尚未进行。笔者认为,完全理顺机制尚需以下改革:
首先,由于博士研究生参与真实的科研是必须的,不参与真实科研博士生很难成长,因而科研资助方应当将博士生“干中学”的培训成本列入直接科研成本中的人力成本科目(人员费)。这意味着目前我国博士生拨款机制应当进行重大变革,教育部不应当参与博士生教育拨款,不再因博士生培养向各大学拨付一般性教育事业费,财政部应当将博士生“干中学”的培训成本由教育部预算转移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农业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博士生培训成本应当成为科研经费预算中人员经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不同的科研资助方下拨。这一重大改革显然不能由教育部主导,应当由国务院主导完成。
拨款机制改革完成后,由于研究生培养经费成为科研经费一定比例的组成部分,学校可以根据科研拨款合同,自动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划转,而不需导师向学校交纳所谓“助研经费”了。新的拨款机制中,博士生总规模、各学科领域博士生规模与科研经费相关,因而可以由自然科学基金会、各部委或各行业协会很方便地通过科研项目和经费调节。目前由教育部确定各领域博士生规模的方式不但间接,而且低效,易于犯错误。例如,农业科研领域科研项目多,教育部有可能不给予足够多的博士招生名额;历史领域博士人才过剩,教育部也很难予以减少。在一所高校,博士生资助如果在科研经费预算中,博士生名额会与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成正比,对博士生名额的行政分配将没有必要了。
在微观改革领域,硕士生的培养从三年制向二年制过渡是改革的方向,硕士生教育过程应当以课程为主,其中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可以淡化。在浙大研究生学制和培养机制改革完成后,要求导师为硕士生交纳“助研经费”,是完全不必要的了。硕士生教育经费应与本科教育趋同,由教育部和各省的财政拨款,按人头下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