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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更需要法律保家护院

2007-04-18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河南省开封市 耿银平 我有话说

据报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擅自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2到10万元罚款。目前,《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是多民族的历史悠久

的国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灿若群星、争奇斗艳,各个民族和地区的民间风俗、民间工艺以及人文景观促成了洋洋洒洒的文化大观,成就了文化大国,为我们带来丰厚的精神营养、精神幸福和性情和谐。可在“经济崇拜”和“全民经济大跃进”中,很多非物质文化却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劫难。

对此,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甚至遭到破坏,行之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法规建设滞后,有些地方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社会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有待加强。”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有代表提出:“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已经成熟。”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近期又出台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规的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中央宣传部在《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年)的建议》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前五年的规划。2005年和2006年,国务院也都将其列入了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2003年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部门联合启动了声势浩大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也为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了很好的准备。

要想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发扬,最好的手段就是让法律“保家护院”。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徐万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散落在民间。国家必须从政府层面上,系统、有序地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省开文化立法的先河,对各种文化违规进行大胆问责,严厉打击,及时纠偏,从法理上提升人们的文化意识。那些不重视文化建设的“政府借口”都失去了依附土壤。特别是那些侵害、伤害文化发展的恶性行为就成为了过街老鼠,不敢、不能再继续祸害文化发展。久而久之,就能有效提升“人人热爱文化”,珍惜文化的精神风貌,进而提升社会道德和民族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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