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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校名打假不应持有双重标准

2007-11-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武汉市蔡甸区 徐光木 我有话说

为维护自己的品牌与声誉,近日,浙大发布消息称,今后除了“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浙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外,一律不得使用“浙江大学”校名全称,同时,将严格控制“浙江浙大”、“杭州浙大”、“浙大”等校名简称的使用。

说实话,我丝毫不否定浙大校名打假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浙大的校名打假行为是依靠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是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合法行为,浙大校名打假行动开展得如何,不仅关系到浙江大学一方的利益,更关系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其二,校名打假还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行为,不难想象的是,一些消费者在“用脚决定”之前之所以购买“浙江大学某某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浙大的金字招牌一定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即一些消费者看中的并不是产品或服务本身,而是浙大作为一所名牌大学的良好声誉。在这种情况下,浙大进行校名打假就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他们上当受骗。

但浙大此举的积极意义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如果浙大铁了心要清理门户,为什么只是禁止除校办企业之外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使用校名呢?虽然说校办企业作为学校的一部分,有权利在名称中标明自己的太子身份,以示与其它企业的区别。但更重要的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已经与其投资方划清了界线,也就是说,在名称的选择上,任何企业具有天然的平等权利,禁止非校办企业使用浙大校名,就必须同时禁止校办企业使用浙大校名,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浙大作为知名大学的远见和大度。

承载着理性和文化传承的大学从其本义上来讲,应是商业禁地,它与商业是天生的绝缘体,各自有各自的规律可循,两者容不得半点混同。而名校在禁止使用校名这一问题上之所以持有双重标准,内外有别,说白了就是要谋取企业发展方面的经济利益。但我们更应该清楚的是,大学的首要任务是教学和科研,而不是办企业、开工厂,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都永远只能是蝇头小利,尽管难于割舍,却又是不得不忍痛割爱的。并且,只要所有高校都做到了与企业绝缘,借名校之名招摇撞骗的情况又怎么可能出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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