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孩马斯婷患癌症,学校在女孩亲属的要求下组织全校募捐,可后来学校发现女孩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拿不出“贫困证明”,学校决定拒付这笔捐款。如果说,这个捐款是为了解决学子贫困而募捐,那么学校要求出具“贫困证明”按贫困程度发放无疑是无可非议的,但现在组织全校募捐的目的很明确――为救治身患癌症的病患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捐款者与募捐者都没有提及癌症女孩的家境如何,事实上家境如何压根就不是这次募捐的“招牌”,可见,捐款的目的就是单纯的为救治癌症患者献爱心。那么,既然是为救治癌症患者献爱心的捐款,凭什么需要“贫困证明”才可领取?
事实上,擅自要求出具“贫困证明”方可得到捐款的做法,是违背捐款者的初衷和意愿的。我以为,既然捐献爱心者把捐款捐了出来,就说明对捐款对象是无私捐助的,谁会考证其家境是否符合“贫困证明”的条件吗?再者说,学校要求其出具“贫困证明”是否征求了捐献者的意见?是否是受捐献者委托?否则,学校的这种做法就是违背捐款者初衷和意愿的。
更何况,“贫困证明”不是任意可以开取的,地域不同贫困标准也不相同,在排除“贫困证明”开具者有意为难的嫌疑后,不能不考虑“贫困证明”开具的局限性。怎么能以是否有“贫困证明”来证明其是否需要捐款呢?
因此,“贫困证明”不可成为爱心捐助的绊脚石。不然,任何以爱心为目的的捐助,在加上这证明那证明之后就会黯然失色、失真失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