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郅溥浩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员。1999年9月,他参与翻译了由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的《一千零一夜》一书,是书中“国王山鲁亚尔和宰相女儿山鲁佐德”、“贾尼姆和姑图・谷鲁比”、“聂尔曼和努尔美的故事”等11个故事的翻译者。2006年10月,郅溥浩在北京图书大厦处发现了由太白文艺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一千零一夜》,该书版权页记载:李曼西译。但郅溥浩发现,该书全文使用了他所翻译的上述11个故事,使用字数17万多字。为此,郅溥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太白文艺出版社。
2007年11月19日,西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西城区法院认为,作为翻译作品的图书出版者,在译者李曼西身份不详、作品权属不清的情况下,未尽其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出版该书,已构成未经许可情况下的使用。书中被控侵权部分均与原告所译作品相同,译者并非李曼西,而太白文艺出版社却以译者李曼西名义出版发行,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太白文艺出版社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太白文艺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3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经过重新审理,2008年8月,市一中院宣布了本案的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西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郅溥浩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郅溥浩为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提交了由北京燕山出版社于1999年9月出版的《一千零一夜》一书,在该书的涉案十一个故事的后面均署名“郅溥浩译”。而太白文艺出版社主张实际侵权人是李曼西,经原审法院合议庭询问,其无法提供李曼西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确切联系方式。市一中院认为,在太白文艺出版社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该合法出版物确认郅溥浩为涉案十一个故事的译者,并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太白文艺出版社对郅溥浩为著作权人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一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