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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中世纪教会的婚姻管理权

2009-02-11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黄敏兰(本报书评人) 我有话说

《骑士、妇女与教士》,[法]乔治・杜比著,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28.00元

切勿以为这本书是专门讲述中世纪教士如何介入一般的夫妻

纠纷的。围绕着婚姻的“战斗”,是教士与骑士这两个阶层的“战斗”,是作为第一等级的教士通过对婚姻的控制,来取得对第二等级骑士乃至全社会的一种重要管理权。正如书中所说:“婚姻就是一个控制工具。教会领导者们利用它来抵抗世俗之人,并且希望能征服他们。而家族的领袖则以另外一种方式来使用它,其目的就是保持他们的权利不受损害。”书中把双方的斗争比作“以婚姻实践为赌注的战斗”。

本书从一桩法国国王的婚姻案件谈起,随后又讲述了不少国王的婚姻故事。国王在中世纪属于第二等级――骑士等级(广义的骑士是指所有世俗贵族),在围绕着婚姻的战斗中,最引人注目,也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教会对国王婚姻的干预和控制,制服了国王才能威慑所有贵族和平民。史学界对中世纪教权与王权之争,已多有论述,只是集中在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方面;对于双方在婚姻方面上的争端,却普遍忽视了。本书则以独特的视角发现了婚姻这个“第二战场”的重要意义。

公元1094年,罗马教廷宣判法国卡佩王朝的第四位国君菲利普一世(或译“腓力”)犯有重婚罪和乱伦罪,将其驱逐出教会。这在中世纪是一种很严厉也很可怕的惩罚,不仅意味着国王从此丧失了王权的合法性,而且他个人将被永远罚入地狱,还因使法国蒙羞而遭到人们的诅咒和唾骂。菲利普国王感到满腹冤屈:他只是休掉了与之没有感情的王后,而与所爱的女人结婚。后者是其远房堂弟安茹伯爵的前妻。“他确信自己并没有犯错。”他的祖父罗贝尔一世罪过大得多――三重婚以及与其教母(与之有血缘关系)乱伦,都没有受到这样严厉的惩罚。

菲利普之所以遭遇滑铁卢,部分原因在于国王此前对罗马教廷的冒犯。他经常干涉教会事务,从而与罗马教廷发生冲突。另一重要原因是,罗马教廷当时正在开展一场整顿腐败之风的宗教改革运动。不仅惩治和规劝那些与妇女结婚或同居的教士,还要规范世俗人的婚姻。对法国国王的惩治隶属于一个总体性的计划:“这是罗马教廷为了将宗教改革进行到底所发动的进攻。”内外交困,走投无路的国王不得不低下高贵的头,向教会谦卑地忏悔,从而消除了罪名,恢复了王权。但终其一生,仍难逃骂名。

围绕着婚姻的战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区都会有,英国历史上也不乏其例。1527年,都铎王朝的亨利八世以王后不生育为由,请求与其离婚,遭到教皇的婉拒。几年后,亨利八世实行宗教改革,使英格兰教会摆脱罗马教廷。他本人成为教会的首脑,为其离婚扫除了障碍,一些反对他离婚的大臣则被以“叛国罪”处死。不过,中世纪教士与骑士的“战斗”时间久,规模大,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制度性的影响,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教会对婚姻的干预具有移风易俗的积极作用。贵族的婚姻大多为政治联姻,子女成为家族联盟的工具,有些孩子尚在襁褓之中就被父母包办订婚。而教会的改革派与这种落后的习俗进行斗争,“他们因此正面撞击了家族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家族首领安排家中妇女的权利”。

教会法中的婚姻法使一直由习俗支配的婚姻法制化、合理化。美国法律史专家伯尔曼认为,在多配偶制、包办婚姻以及妇女受压迫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教会便倡导由配偶双方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这对法律的近代化起到重要的影响:“有关同意结婚的规则已延伸到契约法的整个体系中。……这些不仅是近代婚姻法的基础,而且是近代契约法的一些基本要素”;一夫一妻制不仅有利于提高妇女的地位,而且,“教会法对于婚姻中的女性一方提供了相当多的保护”。例如,教会法中的遗产法保护妇女,尤其是寡妇的财产权利。

教会对王权的制约,使得“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起码在婚姻殿堂中得到实现。婚礼的神圣化使所有人都能像国王一样得到教会的祝圣;更为重要的是,国王不仅没有任意择偶和离弃妻子的特权,而且其权利受到严格的拷问。对菲利普国王的指控调查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展开的:“首先,菲利普有权利休弃他的第一个妻子吗?这是重婚的推定。其次,他有权利娶第二个吗?这是乱伦的推定。”不仅如此,教会还规定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的性道德及行为准则,提倡圣洁的婚姻和崇高的精神之爱。对菲利普的审判就是基于这种道德,教会认为:“君权与爱情既不相宜也不共存。爱情:这是男人的欲望,作为法国国王,这成了他的过错。他不知道控制自己的欲望。”即使是国王,也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这些显然与中国的情况大相径庭。中国皇帝不仅享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还能够任意索取民间妇女,供他一人淫乐。皇帝的性道德及其行为没有人可以质疑和规定,无论皇帝怎样荒淫腐败,都是天然合理的,遑论判罪。不仅仅皇帝,官僚贵族也可逍遥法外。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汪玢玲著《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书中列举有大量此类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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