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者弗洛朗斯・塔玛涅的《欧洲同性恋史》就是要发掘这一剪影背后复杂的故事,向人们展示纠结于社会、文化、政治网络中的欧洲同性恋全貌。对于自己的这本历史著作,塔玛涅作出了两个限定。首先,她将考察的对象限定在德国、英国和法国这三个国家。这三个国家不仅是欧洲的大国,而且集中代表了欧洲同性恋的不同特点,以及处理同性恋问题的不同模式。其次,她将研究的时段限定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即1919―1939年这一时期。因为在作者看来,这20年是欧洲现代同性恋发展史上至为重要的阶段,经历了一个从神话形成到幻梦破灭的过程。
作者一开始就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与20年代欧洲同性恋的黄金时代有着密切关系。战争期间对男性阳刚之美的颂扬,战争之后相对宽松的社会舆论以及人们压抑之情的释放,都推动着“幸存者的道德”去替代主流的伦理价值,由此所产生的那种没有约束的享乐主义成为同性恋运动的外在动力。具体到德英法三国,由于社会传统和文化观念的差异,同性恋运动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在德国,同性恋运动的开展最为迅猛,更具斗争性和群体性。战前就已成立的人道主义科学委员会(WhK)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同性恋权利的组织,其目标就是要废除德国的反同性恋法规。为此,委员会的主要发起人,医生、精神病学家和性学家马格努斯・希尔施费尔德精心构筑了一套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理论,简言之就是同性恋是先天形成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这样就避免了将同性恋视为变态的可能,从而为同性恋赢得了更多的舆论支持。此外,德国的同性恋运动还有效地利用了现代传媒手段。比如,创办《中间性别年鉴》、《WhK通报》、《友谊》杂志,拍摄第一部同性恋电影《与众不同》等,这些举措都成为同性恋宣传的有效载体。更为重要的是,在德国还自发形成了“德国友谊联合会”、“人权联盟”等同性恋组织,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同性恋运动向大规模群众运动的转变。以“人权联盟”为例,该组织在1929年时拥有会员48000人,其机构几乎遍及德国所有城市。“人权联盟”在政治上也十分活跃,曾就兴登堡总统开除同性恋议员一事提出过申诉。
相比而言,英国的同性恋运动进行得就极为谨慎,仅仅局限在精英领域和知识界。20年代,英国唯一的同性恋维权组织是英国性心理学会(BSSP),但它放弃了斗争行为,只倾向于发表改良主义言论。在英国保守的政治传统和文化环境中,性心理学会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成就。而在法国,同性恋运动始终没有发生过。作者将之归结为法国的司法宽容,也就是说,由于没有针对同性恋的镇压法令,相互协调才成为可能。另一方面,这也是因为法国人特有的个人主义和同性恋缺乏群体意识所致。
深入到不同国家的文化政治背景之下去探询同性恋的发生与发展,是本书作者致力于形塑一个更为立体,也更加多样化的欧洲同性恋群体的有效尝试。它摆脱了对同性恋理解的僵化思维,使读者能够从宽广的社会层面去认识这一特殊群体以及他们的时代。在这里,同性恋不再只是一种性爱模式,潜藏在其背后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更应引起人们的反思。比如,为什么在英国这个清教思想颇为盛行的国家会产生“同性恋崇拜”?作者认为答案在于英国特有的教育体制,即以寄宿制为特点的“公学”(public school)纵容了同性恋在少年当中的泛滥,成为培育同性恋的温床。而公学的目的旨在培养社会精英,所以当这些有着同性恋倾向的孩子进入大学和文化界后,同性恋的行为也就在知识分子圈中传播开来,进而形成一种时尚、一种生活品位。同样,为什么法国是欧洲唯一不对同性恋进行判罪的国家?在解答这一问题时,仅仅联想到法国自由浪漫的风气是不够的,作者提醒人们去关注法国的司法体制。自1810年法国《刑法典》颁布以来,因其所秉承的大革命原则,故规定只在有受害人时才进行处罚。在许多同性恋的案例中,由于当事人大多出于自愿,并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因此就不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民法典》的主要制订者冈巴塞雷斯(Jean-Jacques-Régis de Cambacérès)本人就是同性恋,这一点也使得法国的法律对同性恋十分宽容。了解到这些鲜为人知的背景后,人们就不会只把同性恋看作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要把它放在社会文化的视阈下加以考量。
塔玛涅还特别提到了政治因素对同性恋的影响。比如在德国,由于同性恋人数甚众,多达100至150万人,即大约10万选民,他们便成为在议会斗争中处于劣势的左翼政党,尤其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共产党争取的对象。同样,一些同性恋人士之所以投身左翼运动,也主要是将自己的性倾向当成一种政治筹码或反体制的手段。同性恋在此被符号化了,演变成一种政治话语甚或意识形态建构的手段。然而,政治氛围的不确定性,使同性恋更容易身处一种命运弄人的无奈境地。在苏联,1918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宣布不追究同性恋的刑事责任,此举立刻让这个新生国家赢得了欧洲同性恋的感激和崇敬,布尔什维克也由此被证明代表了进步的力量。但是,到了1934年,同样处于政治上的需要,苏联政府将同性恋与法西斯联系在一起,作家高尔基甚至提出了“根除同性恋,法西斯就会消灭”的口号。同性恋骤然成为反国家和反社会的行为,与抢劫、反革命、间谍罪同列。苏联的例子似乎暗示了,在变动不定的现实政治面前,对同性恋的宽容只不过是一种临时的让步。30年代的事实也恰如其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整个30年代,欧洲都挣扎在一场持久而严重的社会危机之中,在上个十年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同性恋神话,在这个十年里却迅速蜕变为一场幻梦。这场幻梦首先在德国破灭,然后延及英国和法国。1933年1月30日纳粹的上台,标志着对同性恋镇压的开始。先是同性恋酒吧和俱乐部被勒令关闭,紧接着2月28日通过了“保护人民和国家法令”,各种同性恋团体和反对党派被一并取缔。10月,希特勒命令司法部长弗朗茨・居特纳(Franz Gürtner)起草一部新刑法,1935年6月,新刑法第六修正案被采用,加重了对男同性恋的法律制裁。在纳粹上台短短十个月后,德国同性恋的活动空间已经消失殆尽。与德国相比,英法两国对同性恋的镇压虽然没有那么猛烈,但英国自1931年起就明显加强了对同性恋的监控与抓捕,法国也取消了同性恋俱乐部等场所。
是什么原因使欧洲同性恋的境遇在十年之后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纵观30年代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对同性恋的压制其实是社会内部矛盾的一个外在反映。30年代,德英法三国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政治和经济危机,但人们并没有去寻找产生这些危机的深刻根源,而是将之归咎为道德的堕落和文明的衰落。同性恋首先被人们指责要对此负责,因为正是他们的不知羞耻导致了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影响了国家的竞争力。就像罗马帝国初期的基督徒和中世纪黑死病泛滥时的犹太人一样,同性恋也沦为30年代欧洲社会危机的替罪羊。当然,政治迫害的因素也是明显的。纳粹在捣毁希尔施费尔德的性科学学院时,特别强调了以下两点:希尔施费尔德的犹太人身份和马克思主义势力的保护。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欧洲同性恋在20年代如何经历了神话的辉煌,还是在30年代如何幻化为旧梦的阴影,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他们的命运并不能由他们自己来决定,对他们命运的理解也必须建立在对他们所处社会的理解之上。在很大程度上,同性恋的身份不是自明的,它总是不断处于社会主流话语的建构与解构之中,因此,获得自我表述的权利才是同性恋解放的前提。不过,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同性恋的命运与整个社会的命运休戚与共。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同性恋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首先解决了社会的主要矛盾,才有可能真正和最终解决同性恋问题。否则,宽容只不过是一种廉价的施予,理解也只不过是一句漂亮的口号,它们都无助于同性恋融入我们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