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笔者拙见,产值最大化的理论诉求有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但它在被“定理”化的过程中由于舍弃了过多的现实性约束而导致了好坏参半的结果:形式优美且适用范围扩大;一旦遭遇特定的现实如生态环境被污染便穷于应对,既根本又众多的缺陷让我们触目惊心。
原生态中的“科斯定理”意欲何为?到底何谓?写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时,科斯既不想归纳什么定理,也无意把自己的观点形式化,他的主导思想简单明确,集中于企业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第一,从论文提出的问题、中间的论证过程、论证使用的例证和最后的结论看,科斯所要说明的问题是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性质、责任、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例如该文开篇第一句话便是:“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第二,解决企业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涉及到“四方世界”:施加污染的企业,被污染的企业,对二者间的法律纠纷进行裁定的法院,制定环境政策的政府。第三,以往的主流观点例如庇古的观点是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利用三种办法解决问题:责其赔偿,对其征税,或令其搬迁。科斯对庇古的主张大为不满,“因为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第四,政府插手这类问题的解决实为不当,人们过高估计政府管制优点的倾向并无根据。第五,环境污染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明晰产权前提下的污染权交易,解决问题效果如何的唯一判定标准是产值最大化,“如果我们确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具体说,“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
科斯当时的意象世界表明,原生态中的“科斯定理”直来直去,没有形式化的故弄玄虚,也没有抽象到主流经济学原理的高度,它不过是针对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众家之言中的一家之言。现在看来,它备受推崇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关注特殊的领域和得出的特定结论是对新经济自由主义的强调和拓展。如果把它还原到原生态中,在环境经济学的层面上看待和评价“科斯定理”,其缺陷既根本,又众多。
科斯定理没有意识到更没有指明环境污染问题的独特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行为相比,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具有自己的特点,其表现是危及人类生存意义上的严重性,污染主体难以确定,污染规模、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难以计量,治理污染成本巨大,生态环境自我修补和恢复的时间漫长等。科斯并不顾及这些,他在论文的结尾部分直接把所谓的企业污染权与企业产权等同起来:“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事情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是权利,污染行为是生产要素,所以它也是权利。这种逻辑在文字上似乎通顺,在实践中由于后果严重而显得荒谬至极。免受环境污染的严重侵害是基本人权,而科斯论文为了产权(污染权),不惜践踏起码是无视基本的人权。实际上,任何经济行为都没有超越基本人权约束的特权,污染生态环境的企业行为更不能例外。
科斯定理掩盖和推脱了环境污染者的责任。科斯论文的核心内容是企业在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产值最大化天然合理,或者说,产值最大化是裁定哪家企业拥有污染权的唯一标准。在论证自己的主张时,科斯有意掩盖或是无意忽略了污染的扩散性,它可以扩散到更大区域甚至全球。完整的逻辑推理和全面的事实调查实在没有必要,因为科斯观点的最终结论潜含在他的论证之中,为了污染性企业的产值最大化,全世界的人为企业的污染行为付出代价也在所不惜。让人难以想象者是科斯为了污染性企业的产值最大化而想出了如此无视污染性后果的观点,更难以让人想象者是有如此多的人唯恐此种观点不被他人认可,便说其为甚至“钦定”为“科斯定理”。这些人似乎忘记了,这一“定理”首先是污染权理论,其次才是产权理论。问题在于,“污染权”的提法在极严格规定和极弱的意义上才能被视为产权,所以,它与一般意义上的产权绝对不能划等号。由此看来,“科斯定理”被推崇的原因在于,它以科学经济学的名义掩盖和推脱了环境污染者的环境责任、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
科斯定理划定的污染后果计算范围单一和片面。科斯理直气壮地把企业污染河流导致鱼类死亡的计算范围划定为鱼类的价值与假如关闭企业或限制企业污染所损失的价值二者中何者为大。这是一笔貌似糊涂实为污染性企业张目的精明帐。“精明”之一是故意把污染问题的性质搅乱套,污染成了堂而皇之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与企业为消费者生产便利品的权利同等重要。“精明”之二是河流污染众多损害中只拣出鱼类死亡一种损失计算,其他甚至更重大的损失如人们的饮用水被污染,生态环境遭破坏,有的物种会灭绝等,则被他“糊涂”掉了。“精明”之三是把河流污染的利益相关方由四家――施加污染的企业,被污染直接损及的企业如鱼业公司、河流沿岸及下游肯定受害的其他人,以此河流为生栖地的其他生物――专横地扣减为两方,其他人或相关生物的基本权利被无端地剥夺,只剩下被侵害的义务。这样的计算方法全面吗?科斯对问题作出了肯定性回答,因为他的理论不过是污染性企业家的心意表达,与真正的客观事实相比,科斯的偏心眼儿毕现无遗。
科斯定理没有顾及到生态环境具有自身价值。这无异于暗示人们,生态环境无价,它不过是被动地任人使用、掠取和侵害的对象。基于这样的暗设前提,科斯认为生态环境被污染的事实不如产值最大化重要:“我不必过多地讨论运用分区制让产生烟尘污染的工厂迁出住宅区这一建议所包含的错误。工厂迁址导致生产的减少,这显然需要认真考虑,并应与工厂不迁时所带来的侵害进行比较。这种管制的目标并不是消除烟尘污染,而是保证烟尘污染的最合理数,这就是产值最大化的数额。”科斯产值最大化高于一切的观点有根本性错误:其一,住宅区被污染与企业产值最大化进行对比,这能对比吗?人们呼吸不畅,衍生其他疾病,老弱病残者致死等,这样的价值难道不比区区一个工厂的产值最大化重要吗?其二,有害烟尘在污染住宅区的同时还要扩散,正是这种扩散造成温室气体效应,正是这种效应导致气候异常,表现出来者是自然灾害不断,区区工厂的产值最大化能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相比吗?其三,科斯论文认为无价的生态环境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它不是任由污染性企业糟践的无价,而是不管多么珍惜和重视都不过分的无价。
科斯定理的信息论前提不能成立。科斯论文提出产值最大化观点时坦率直接,在不断批评庇古的同时,还要评价法院判决和政府行为是否合理。这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产值最大化论经济学家和实施污染的企业家对污染行为的环境后果、经济后果以及其他一系列外部性后果都心知肚明,用专业术语说,他们有关污染的信息是完整的。可以肯定地说,“心知肚明”的外表是虚张声势,实施污染的企业家和产值最大化论经济学家不可能对污染行为的后果拥有完整信息。如此说的根据有两点。其一,人类能力有限是基本常识,实施污染的企业家和产值最大化论经济学家首先是人,既为人,怎么能摆脱起码的常识约束,在对污染后果信息的了解方面成为超人呢?其二,实施污染的企业家和产值最大化论经济学家看待污染问题时只有可用数字衡量的产值最大化一个层面,一个角度,殊不知,污染行为的后果极其复杂,仅仅经济性产值一个指标肯定不能反映出污染的全部有害性后果。从这一层面和角度看问题,他们还是不能做到信息完整。在信息极度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又是如此地武断,实在是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科斯定理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仍坚持市场万能论是食古不化。科斯论文之所以对庇古解决企业污染问题的主张强烈不满,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行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为了反其道而行之,他极力论证,摈除政府干预,企业产值就能最大化。此为亚当・斯密以来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老生常谈。细心思量,科斯的观点与亚当・斯密观点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亚当・斯密面对的是政府官员对企业正当行为的胡乱干预,而科斯面对的是政府以合法形式对企业污染生态环境行为的正当治理。科斯论文貌似对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继承和扩展,实质是对这一思想的谬解和乱用。这里的问题是:企业在产值最大化的同时造成了环境污染,这样的问题如何解释和解决?科思论文解决问题的思路是把污染行为视为生产要素,把生产要素视为权利,生产要素或权利可自由交换,这样便会使产值最大化,同时污染也会被限定在可忍受的范围或程度内。这是再明显不过的市场万能论。工业革命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的生产能力非昔日可比,对生态环境的干预和破坏变本加厉,结果是生态环境遭污染和破坏后对人类正常生活的报复和损害步步紧逼,不断加剧。这样的客观事实迫使主流经济学教科书不得不承认,面对生态环境遭到的严重污染和破坏,市场往往失灵。这说明,非政府干预性市场失灵的事实大量客观地存在,所以科斯论文中的市场万能论完全可以休矣,因为它太悖谬于客观事实,对人类社会正常生活的威胁太大。
综上所述,“科斯定理”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作出了重大贡献,因而是这一经济学的“功臣”;原生态中的“科斯定理”是环境经济学中的一家之言,其缺陷既根本又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