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原文中说:“当时一本叫做《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书有记录。这本书的作者,是南宋秘书少监。秘书少监是秘书省的负责人,掌管古今的图书、天文历算,负责记录国家的各项整治措施以及发生的重大事件。”
按《要录》一书的作者如张裕强先生指出的应为李心传,这一点是无疑义的,而李心传确实未曾做过秘书少监。袁先生之所以会产生《要录》一书的作者是秘书少监且为秦桧养子的印象,笔者觉得,很可能是他误将《高宗日历》的领衔撰者秦?当成《要录》的著者。?字伯阳,本是秦桧妻兄王唤的儿子。据《宋史》记载:“?本唤孽子,桧妻唤妹,无子,唤妻贵而妒,桧在金国,出?为桧后。桧还,其家以?见,桧喜甚。”在秦桧的眷顾下,秦?一直官运亨通。绍兴十二年的科举考试,秦桧欲擢秦?为第一,后在发榜时才降到第二名,而后秦桧又命秦?以秘书少监身份统领国史。
而秘书少监的职责,据《宋史・职官志》记载,秘书省置“监、少监、丞各一人。监掌古今经籍图书、国史实录、天文历数之事,少监为之贰,而丞参领之。其属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历;秘书郎二人,掌集贤院、史馆、昭文馆、秘阁图籍,以甲乙丙丁为部,各分其类;校书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雠典籍,刊正讹谬,各以其职隶于长贰”。由于北宋晚期日历所与国史院(史馆)都曾隶属于秘书省,故秘书少监也并非不参涉修史事,张裕强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叙述并不十分准确。南宋初年秘书省的职位略有变化,“绍兴元年,始诏置秘书省,权以秘监或少监一员,丞、著作郎佐各一员,校书、正字各二员为额”。又据《南宋馆阁录》可知,孝宗淳熙二年之前,监与少监都未并置,且多以少监为秘书省的负责人。而高宗在位时期,非常重视日历的修撰,甚至将“日历”视同“国史”,还诏设“国史日历所”隶秘书省,故其时修日历盖有修国史之实。当秦桧权倾天下且以宰相衔监修国史(日历)并提举史馆实录院之时,荫庇自己的养子掌管秘书省大权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从史书记载可看到,秦桧秉政时期,以闭塞言路、禁绝野史为要,“诏书章疏稍及桧者,率更易焚弃”,而在秦氏父子操纵下的国史,“记录皆?,无复有公是非”。从建炎元年到绍兴十二年的《高宗日历》,均是秦桧父子所上,其中多是歪曲史实的材料。
而李心传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书,虽取材广泛,但最主要还是以一千卷的《高宗日历》为本,李在这一千卷《日历》的基础上,参考其他材料,将其删削成为两百卷的《要录》。不过,李心传虽十分精于考辨,却笃信国史、《日历》的某些记述,故一些被秦氏父子歪曲的历史并未得到改正,这就造成了《要录》关于高宗前期一些史事记载的失真。如对岳飞绍兴六年秋的一次北伐,相对其他史书的记载,岳家军的战绩就缩小了许多。又如岳飞在绍兴元年冬的一次北伐,名臣李纲等的文集均有记载,而《要录》却因袭秦氏《日历》,对此一无所述。由此可见,由于李与秦时代接近且李著又有不少内容本于《日历》内容,这就很可能使得袁腾飞先生将原本属于秦?的事迹误植于《要录》作者李心传身上,进而“因人废文”,质疑《要录》一书的史学价值。
其实观察《要录》原文可以发现,李心传作为一位传统史家,即使是在因袭了《日历》材料的情况下,态度也还是较为谨慎的,如在《要录》卷三建炎三年十月辛卯条的注文中,李心传写下了如下一段话:“按:此《日历》乃秦桧领史院,秦?为秘书少监时所修,张孝祥尝乞删改,疑未可尽信,姑附著此,更俟参考云。”
当然,以上关于“误植”的说法也仅是笔者按照袁先生文意的推测,通识如袁先生者或许应该知道《要录》作者为李心传的,因为其在书中其实也多次征引了《要录》相关材料。但袁腾飞先生书中却又说“他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这本史书中,把凡是对秦桧不利的东西,统统都抹掉了。所以他写的东西非常不可靠”,“他到处瞎写”。这段话与事实相距甚远。李心传《要录》书中,是肯定秦氏所反对的岳飞抗金行为的,对岳飞之死表示了叹息之情,而对于秦桧构陷岳飞的过程,李书记载甚详。卷一四三记岳飞事云:“初,狱之成也,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在这一条下,李著又注引吕中《大事记》云:“飞之死,尤不能厌众心。……而‘莫须有’三字,世忠终以为无以服天下。飞死,世忠罢,中外大权,尽归于桧。于是尽逐君子用小人矣。”这段关于“莫须有”事的材料,后来被《宋史》等众多史籍所沿用,可见,李心传绝不是将对秦桧不利的记载都抹掉,至少在岳飞之死一事上,《要录》基本做到了中国史学所颂扬的直书精神。而《要录》对秦桧父子的揭露也不限于陷害岳飞一事,其他的相关批评也不少见,如卷一六九记载:“桧因结内侍及医师王继先希微旨,动静必具知之,日进珍宝、珠玉、书画、奇玩、羡馀,帝宠眷无比,命中使陈腆、续瑾赐珍玩、酒食无虚日。两居相位,凡十九年,荐执政,必选无名誉柔佞易制者,不使预事,备员书姓名而已;其任将帅,必选驽才。初见财用不足,密谕江、浙监司暗增民税七八,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又命察事卒数百游市间,闻言其奸恶者,即捕送大理狱杀之;上书言朝政者,例贬万里外。”又称桧“性阴险如崖阱,深阻不可测,喜赃吏,恶廉士,略不用祖宗法。……至于忘?逆理,陷害忠良,阴阻宗资之议,又其罪之大者”。这样的揭露不可谓不犀利。
综观《要录》全书,除了部分因袭旧史的材料有待商榷之外,李著应该说是基本做到了秉笔直书。李心传对史料的处理也是非常精心的。他对史料的态度是:“可削者辨之,可信者存之,可疑者阙之,集众说之长,酌繁简之中。”书中还用注文和按语的方式,说明了材料的来源及去取的依据等。故笔者认为,清人称李著“其于一切是非得失之迹,皆据实铨叙,绝无轩轾缘饰于其间,尤为史家所仅见”,并非全是夸大溢美之词。
对于宋史研究来说,《要录》因记宋高宗一代史事引用史料极为丰富,且相对后出之《宋史》等具有一手史料的性质,故其不可代替的价值是不能否认的。而对李心传作为一名传统史家所具有的“史德”,则我们无论如何是应该予以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