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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杂志为何频繁遭遇“侵权门”

2009-12-02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本报记者 舒晋瑜 我有话说
作家毕淑敏状告《知音》杂志社一案近日暂告一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知音》杂志社侵权,毕淑敏获赔10万元。此前,周国平和史铁生也曾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知音》杂志不实报道侵犯我的权利”。号称“真实、独家、有影响力”,经济效益在世界期刊综合排名第五的《知音》,何以屡错屡犯?

拒绝采访如何还有下文?

听说“自己”在《知音》2009年第10期(4月上半月版)上发表了署名文章,毕淑敏冒着大雨,一脚泥一脚水地赶到路边的报刊亭,买了一份杂志。果然,大标题《毕淑敏母子环游世界114天:眺望更高远的人生》下署着“毕淑敏”三个字。她快速浏览,发现儿子被编造成了一个患有“独生子女综合征”的叛逆男生。毕淑敏说,《知音》杂志社一位记者想写一篇关于她的专访,“原来是采访稿,因为涉及我儿子,我建议把文章发给儿子看看。儿子看过后说不能接受,表示不用采访稿,没想到采访稿变成了署名文章。”因为气愤,毕淑敏花了15天才看完“自己的”署名文章。她不能容忍根本不是自己写的东西。自己发表过几百万字的作品,所有文章都没提到过儿子,而《知音》拿出专家出具的独生子女综合症症状,想当然认为她的儿子就该这样。

无独有偶。7月10日,周国平在其博客中称,曾有《知音》编辑与自己联系,希望就周国平现在的婚爱状况进行采访并撰文,被周国平明确拒绝。除此之外,他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做这件事。但是不久后,《知音》杂志2009年8月上半月版刊题为《周国平重返幸福:命运把最适合的女子给了我》文章,作者署名“满江红”。周国平说,文章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摘取他的作品中的内容,多处胡乱改编和嫁接,二是虚构情节和对话。这种做法严重地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名誉权。“作者自称与我‘多年合作’,还对我做了‘补充采访’,这二者都是子虚乌有。据《知音》杂志编辑称,该刊规定,人物稿件须有受访人的签字才能发稿。倘若此文发稿前有我的签字,只能是伪造的。”

与此同时,史铁生也在声明中表示:《知音》杂志2009年第22期所载署名杨海蒂的《史铁生与生命奔跑,每次心跳都是一座路标》一文,事先并未征得他的授权。

作家、作协回应“侵权门”

“可不可以这样面对一个作家和她的文字?一个作家还在世,就敢欺世盗名,发表伪作出来,事实完全是捏造的。每个人对自己文字的清洁要求程度不同。老舍说过,‘改我一字,男盗女娼’。这是作家对文字的爱惜。《知音》用了三个页码发表他们的文字,却署我的名字,对我是莫大的污辱。”毕淑敏说:“《知音》不该为了吸引眼球去践踏别人的尊严。我要求精神赔偿,其实也是爱护《知音》。”

周国平要求《知音》杂志社在下一期刊物上刊登对他的道歉公告,否则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若有其他媒体转载此文或其中内容,亦属侵权行为,他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史铁生也表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如有报纸、书刊转载、改编、缩写、引用和翻译该文,史铁生将一并追究其当负之责。”

鉴于对知名作家的连续侵权,中国作协曾给《知音》杂志下发“维权通告”,这是中国作协首次以发公告的方式采取的维护作家权益的有力行动。“通告”要求《知音》杂志社在《知音》、《中国新闻出版报》、《文艺报》上公开致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犯作家权益的事件。

真实是纪实类期刊第一品德

《知音》杂志如何看待连续被三位作家状告?该刊法务部喻修顺主任却表示,他们不接受记者采访,并说同是媒体,没必要炒作。《知音》总编办也明确告诉记者,他们会将采访要求告知领导,但原则上不接受采访。

周国平说:“我本人认为,公众的批评和中国作协的通告是一个契机,《知音》杂志社应该由此进行认真的反省,是到端正办刊品德和方针的时候了。”他认为,月发行量在500万份以上的《知音》,更应自重和自律。一本纪实类的期刊,真实是第一品德。切忌侵权和造假,这本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愿从此成为行规和共识。“客观上说,《知音》的连续侵权,可能与办刊思路有一定关系。同时也暴露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够重视。”

中国作家协会新闻发言人陈崎嵘表示,当时采取用公告的形式维护作家权益,也是为作家服务的一种尝试,目的有两个,一是以这种形式表明作协严正的态度,另外希望通过面向社会媒体发布的形式给《知音》施加压力。“《知音》态度很积极,马上给予回复,给作协商谈此事,承认侵权行为,向三位作家表示歉意。”陈崎嵘表示,采取发布公告的形式维权是可行的,同时也要考虑将发布公告维权的方式和法律武器、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惠珍认为,在图书出版领域有三类侵权较为常见,一是著作权,二是名誉权,三是肖像权。《知音》利用名人效应,暴露作家隐私,导致侵权,驱动力还是经济利益,同时也反映出他们的职业道德存在问题。“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是客观公正、尊重事实,维护公共秩序。《知音》作为有影响的杂志活跃于大众和媒体之间,更应该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尊重公民的人生权利和隐私权,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使采访的内容保持真实、客观、公正,正确引导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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