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臣今月十四日准尚书省札子,奉圣旨差臣兼实录院同修撰者,臣闻命震骇,不知所为。
这是朱熹本人的文字,足资凭据。既然十四日才收到尚书省下发的公文,那么断不可能在十一日戊辰就入史院就职。余先生据此认定朱熹入史院“当在十四日辛未”,《朱子年谱》所定时间定然存在问题,王氏所据旧谱或《语类》,“即便有戊辰的记载,也不可从”。王氏致误的主要原因,便是没有注意朱熹这篇奏状。连这么重要的第一手史料都从眼皮底下溜过,难怪余先生毫不客气的批评道:“王懋?《年谱》及《考异》均无一字及于此奏状,殊属疏漏。”
事实果真如此么?今查《朱子年谱》卷四同年十月十四辛丑日明载:“差兼实录院同修撰,再辞不允。”并特地注明,在朱熹的文集中有《辞免兼实录院同修撰奏状》一、二两篇,可以参阅。记载如此明确,又怎么是没有一字提及?原来朱熹在十月十四辛丑日被任命为实录院同修撰,他先后两次上奏状推辞,均不获允,于是勉强接受此项任命,并于闰十月十一戊辰日正式入史院。王懋?《朱子年谱》将此事分载两月,十月记任命,闰十月记就职,实属深谙修谱之法。戊辰日既已就职,则没有必要再重复上个月的奏状,余先生自然也无法在这一天的记载中查到那两篇辞职信。
其实,《朱子年谱》的这两段记载不过间隔十数页,稍事翻检即得。余先生写作此书的着力点是在宏观方面,这些具体问题偶有疏漏,可以谅解;不过因此得出错误结论,反而责怪前人并不存在的“疏漏”,则实在不该。毕竟,用十月的史料来讨论闰十月的问题,并以此推翻沿用已久的正确记载,所带来的后果恐怕就不止“疏漏”二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