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三联书店在1995年出版了《中国通史》,其在“出版说明”中写道:“自1953年第一编问世以来,历经四十余年方始出齐全套《中国通史》,足见学术建设之艰辛。”可见对于这套书的重视,并被视为经典书目。其中前四册为范文澜著,后六册为蔡美彪等先生著。
范文澜先生对其中第二册还有两次修订:一是1957年的“本编草稿经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勤加磨湛,帮助我改正很多错误”;二是1963年的“原来有一些历史地名和其他疏误”“现承再版之便,斟酌改定”(《中国通史》第二册,第19页)。范文澜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史学家,香港三联也享誉海内外,可谓名家名书。
《中国通史(二)》关于“焚书坑儒”的年份,一是在“焚书”部分写道:“前二一二年,秦始皇大宴群臣,博士齐人淳于越倡议,主张学古法,分封皇子功臣为诸侯。”二是在“坑儒”部分写道“前二一一年,方士求神仙不得,畏罪逃走,秦始皇大怒,活埋儒生四百六十余人”。
众所周知,这两个时间都是错误的。查阅《史记・秦始皇本纪》,关于“焚书”和“坑儒”所在自然段里确实没有确切年份。“焚书”的前段有“三十四年”,“坑儒”的前段有“三十五年”。根据《中国历史纪年表》,“三十四年”是指“始皇帝三十四年”,对应“戊子”年和公元前213年。
可见,这段记载只能靠推测来判断历史年份,可能导致了本书的时间错误。错误原因如下:
1、《史记・李斯列传》有一处明确记载“焚书”的是“始皇三十四年,置酒咸阳宫”(无“坑儒”记载)。这里可以确定“焚书”的时间应为公元前213年。
2、《资治通鉴・秦纪二》在“三十四年”栏目里是“焚书”的记载;在“三十五年”栏目里是“坑儒”的记载。“焚书”与上段的年份相同,并对“坑儒”有明确记载。
3、校比中国史学著作,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1页)中,“焚书”的时间为:“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坑儒”为“第二年”。
4、校比外国著作,罗素著的《中国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17页)说:“该敕令在颁布二十二年之后(公元前191年)就被废止了。”推算出焚书为前213年。
5、参证辞书的条目,《辞海》(第六版,第0611页)中,“焚书”的时间为:“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坑儒”的时间为“次年”。
6、再看教科书。人教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第十课和高教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历史专业系列教材《中国古代史》第四章第一节均同上。
根据以上六方面的考证和校比,可以确定范文澜先生著的《中国通史(二)》关于焚书坑儒的时间有误:焚书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2年而是公元前213年,坑儒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1年而是公元前212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焚书坑儒”的年份在中外学术界却被有意或无意忽略。如章太炎1901年写的《秦献记》和1910年写的《秦政记》关于焚书坑儒以及秦始皇的部分均没有具体年份。(《章太炎政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54页和499页)再如马克斯・韦伯1920年著的《儒教与道教》(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90页和94页)有大量关于焚书坑儒的论断和摘引,但是查遍全书也没有年份的引文。
为什么20世纪前叶这么著名的学术专著引用“焚书坑儒”时却依然没有遵从学术惯例明确的引用具体时间?是无意忽略还是心存疑问,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说不准还会有新的发现。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史应细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