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同济大学研究生亓培玉被殴打跳河致死案的主犯伏法。正义的判决执行之后,有识之士指出,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
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同济大学研究生亓培玉遭殴打被迫跳河致死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主犯韩永臣4月11日在案发地阜阳市伏法。同案犯穆学文、张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今年2月4日16时许,韩永臣、穆学文、张杰和赵苏安(另案处理)4人酒后,由韩永臣驾驶标有“法院”字样的通工牌汽车,行至阜阳市颖州区泉河南岸时停车,在离亓培玉、杨雪夫妇仅5米处解小便,亓培玉指责他们“没有教养”。韩永臣恼羞成怒,伙同随后赶到的穆学文、张杰殴打亓培玉。亓培玉在多处受伤挣脱后,拉着妻子逃跑。韩永臣仍不罢休,独自驾车追赶,穆学文、张杰也抄小路追堵。亓培玉逃至河边,见驾车赶到的韩永臣持械紧追不放,被迫跳入宽约100米、深近7米的冰冷的河水中,一场悲剧发生了。
面对触目惊心的“2·4”案件,社会各界人士拍案而起,义愤填膺。痛定思痛之后,人们冷静思索,追根寻源。
法学界人士:相对于社会“他律”,“自律”亦重要
对这起恶性刑事案件,善良的人提出许多假设:如果韩永臣等人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就不会在光天化日之下,作出不避行人随地小便的丑行;当他们的丑行被指责为没有教养时,如果他们知耻,表示歉意或心感自惭悄然离去,就不会恼羞成怒大打出手;如果韩永臣稍有一点公德意识,就不会置亓培玉生死于不顾……但是,这么多“如果”竟一个也没有出现。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宽认为,韩永臣等人既无视于道德的“自律”,又无视法律的威严,草菅人命,自食恶果。这个活生生的事实告诫人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从一定意义上说,以德治国所包涵的思想道德“自律”,比依法治国的法制“他律”更为关键。
李学宽教授指出,最近,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外延,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忽视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人应当在社会的“他律”中严格进行“自律”,用“他律”促进“自律”。只有人人都能严格自律,“2·4案件”才不会重演。
德育界人士:“德以劝善”,比之于法律,道德更具本质性
不良习惯是在日积月累中养成的,也是在细微之处逐渐扩张的。韩永臣等人在犯罪的过程中,一步就逾越了道德和法律两条防线,在他们身上,道德和良知都显得那么苍白,更加能让人认真审视思想道德建设的力量和作用。
中国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张元熠教授说,德与法是治国的两大方略,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两根支柱。“德以劝善,法以诛恶”;德是“禁于将然之前”,法是“禁于已然之后”。现在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道德的作用可有可无。其实,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意识形态,都是一种社会行为的规范,当前,在我国社会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的越轨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调控,加强法治固然重要,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思想道德体系在今天看来尤为重要。
社会工作者:精神文明建设,要突出教育和严格管理
“2·4案件”是野蛮对文明的挑战,丑恶对善良的蔑视,这是各界人士反思这个案件时的共识。
韩永臣等人虽然都是国家职工,但由于缺乏思想教育,使他们目无法纪,为所欲为,践踏文明,丧失做人的良知。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警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容忽视!
安徽省文明委办公室副主任谢新认为,韩永臣等人走上犯罪道路,从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看,是他们所在的单位长期疏于对这些人的教育和管理。行业的优越感、个人主义的极度膨胀,使他们养成了积重难返的种种恶习,以致飞扬跋扈、横行霸道,根本不把老百姓放在眼里。所以,将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向思想道德领域、精神文化领域拓展,把文明教育落实到位,把文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2·4案件”随着正义的判决画下了句号。但留下的启示不容忘记: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必须努力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