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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强调各级人大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2001-06-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王炽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五月三十一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今天在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时发表讲话指出,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结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就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各级人大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将于近期分赴吉林、山东、福建、海南、新疆等地,围绕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务公开,重点检查依法开展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情况;同时,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了解对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执法检查,总结贯彻实施这个法律的典型经验,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随后,李鹏委员长讲话。他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起到了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只有充分认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才能贯彻好这部法律,也才能搞好对这部法律的执法检查。

李鹏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一九八二年宪法提出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此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十年试行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的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已经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这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这次执法检查就是要对这部法律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推动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李鹏强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坚定了农民群众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扬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部法律赋予农民自己管理自己重大事务的权利,使他们真正成了自己生活的主人,这样就可以避免由少数人决定大多数人的事务的不合理现象,也可以避免个别人侵占集体利益、鱼肉乡里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广大农民拥护这部法律,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这部法律。

李鹏说,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农村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业,正是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农业人口众多,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各种事务,不可能都由政府管起来。村里的许多事情是乡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要由农民依法实行自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李鹏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要求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方式、基层政府的职能等许多方面要作大的改变。在这场变革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需要我们做长期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其中各级人大的监督保证作用对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他提出,人大主要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搞好制度建设,省级人大常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二是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法定的职责,在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落实好法律的规定。三是认真负责地督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群众提出来的各种问题,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要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维护人民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做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

实工作。李鹏还就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如何发挥核心作用,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以及建立村民代表制度等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他强调说,判断哪种选举方式更好,最重要的标志是选出能带领广大村民发展致富,能代表他们根本利益的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应该建立健全真正适应村民要求的工作制度如村务公开制度等。

李鹏说,对法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次执法检查要充分运用这种监督形式,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要更准确、更全面地了解执法的真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直接到村里去,掌握第一手情况,倾听大多数人的意见和呼声,不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要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确实能够帮助、督促执法主管机关改进工作,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组长曹志主持了今天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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