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剑凯)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已正式发文,要求全省各地试行并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这意味着该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拿多少,再也不是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职工与企业双方代表互相协商后决定。
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工资福利等有关内容的管理大都局限于国有、集体企业,随着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许多原国有、集体企业也先后进行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半数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为保证浙江省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顺利推行,日前,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就工资集体协商发出了补充通知。首先,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每方为3名至10名,双方人数均等。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另行指定。另外,如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由于签订工资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工资协议难于履行时,工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要求,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后的工资协议或解除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部门审查。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需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其中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工资协议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编号和审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认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企业工资分配的随意性,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工资决策中的民主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悉,浙江省杭州、温州、余姚等地的少数企业已开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试行,在职工中引起很大反响。
另据介绍,浙江省将先在部分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中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向各类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将重点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中推广。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推行,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全省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