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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出台《六条规定》

严格办案纪律 规范执法活动
2001-06-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梁捷)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六条规定》要求:一、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二、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三、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四、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五、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六、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高检院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六条规定》,对违反《六条规定》的要追查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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