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令人们深恶痛绝。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药属于假药、劣药呢?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