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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季羡林等著作权案有说法

2001-06-2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计亚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计亚男)侵犯季羡林、冰心继承人吴青、陶洁等十余位教授署名权案,今天上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了一审结果。

法庭认为,被告物价出版社懈怠了应尽的审查责任,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原告翻译作品,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季羡林、吴青、陶洁等原告损失累计十余万元。

法庭宣读判决后,原告代理人、译林出版社原社长李景端对记者说:“这样的结果让我高兴,但又笑不出来。高兴的是毕竟胜诉了。不满意的是稿酬支付太低,这样不能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原告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他表示,因为精力有限不准备上诉。

被告代理人杨荣宽对此结果也有微词:“法院支持原告方的权利,有几个主要证据都是由法院调查,不符合谁主张权利谁取证的原则。”

这起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被告物价出版社于1998年11月出版了由李博等主编的《诺贝尔文学奖大系·小说精选》,精装三卷本,总共300万字,定价698元。其中收录了原告翻译作品。李博等未经翻译者许可,擅自印刷出版他人译作并赚取利润的行为,侵犯了翻译者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还在出版的图书中,漠视翻译者的劳动,将其署名删除,严重侵犯了冰心等人的署名权、使用权。此外,被告物价出版社还再版了32开本的侵权作品。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刘海旗法官,从1994年就开始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他说,这起案没有什么疑难、特别之处,只是原告方都是知名教授,且人数较多。稿酬支付标准,不按照新标准,而是适用1990年的规定——翻译作品按每千字8—24元的稿酬标准计算。因为原告翻译的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所创作的作品,可视为特别难译而质量优良的译稿,故稿酬以每千字35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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