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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

2001-06-2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张传亚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京公布了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处结果,一批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缅甸国公民李绍菊,在1988年9月至1998年7月期间,先后23次单独或纠集、指使他人大肆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将海洛因13.5万多克、鸦片1.2万多克、吗啡8000多克从缅甸偷运至我国云南省,向他人赊销或贩卖。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海洛因2.3万多克、吗啡2000多克。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去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李绍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案的其他10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绍菊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刑满释放人员周渝、李后勇,于去年4月3次贩卖海洛因150克,获赃款1.5万多元。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在二人临时住所共查获海洛因5万多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去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周渝、李后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周渝财产人民币15万元,没收李后勇财产人民币12万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周渝、李后勇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新化县农民何爱珍、陈春,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广州从不法分子处购得海洛因2000多克,运至浙江省宁波市,先后单独或共同向14名吸毒人员出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海洛因315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去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何爱珍、陈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何爱珍财产人民币5万元,没收陈春财产人民币4万元。其他2同案被告人也被判处刑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何爱珍、陈春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岳阳市刑满释放人员杨湘海,在1998年7月至1999年8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参与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945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9日驳回杨湘海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复核期间,杨湘海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非法伪造、销售枪支11支的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上述4案时认为,李绍菊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且数量巨大,均应依法严惩;但杨湘海因揭发他人非法伪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遂核准判决李绍菊、周渝、李后勇、何爱珍、陈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杨湘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绍菊等人已于今天上午分别在当地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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