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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拨1亿元国家助学贷款

2001-07-2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赵秋丽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7月25日电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中获悉,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省财政300万元的贴息经费指标已经下达到省属各普通高校,这意味着山东省大学生将获得1亿多元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按特困生10%的比例计算,全省将有2万多名大学生可获得每人5000元的贷款。

据了解,近几年来,山东十分重视解决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省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拨出专款用于对省属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每年由500万元、800万元,增加到了1000万元。自1987年以来,省里先后研究了包括“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高校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省政府明确规定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省政府规定,高校每年应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23%的三项基金,即奖学金、困难补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据悉,为确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省里要求教育、财政、银行和学校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坚决把这件事办好办实。要求各高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家助学贷款的落实,做到四个主动,即: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的贷款指导,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主动担负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各高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一定要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今年,如在《招生简章》中没有注明上述内容的,必须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的时候予以补发。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凡经办银行发现高校不履行义务,不配合工作的,经办银行可及时向教育部门反映;凡高校发现经办银行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按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的,高校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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