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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华夏文明薪火相传

2001-07-26 来源:光明日报 曲冠杰 我有话说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名单,计518处,加上前四批的750处,目前,我国已有“国保”1268处。

此次公布的“国保”数量空前,精华荟萃,举国瞩目。此举不仅表明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也充分显示了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是中国对全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新贡献。

华夏文明作为世界上四大古代文明之一,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作出了无以伦比的贡献,获得了全世界的崇高评价。华夏文明在四大古文明中唯一未曾中断而且至今仍然充满活力,更让每一个炎黄子孙都感到无比自豪。中国现存文物古迹数量之多,质量之高,举世无双。文物古迹,特别是那些星罗棋布于茫茫禹域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各种石刻等,是华夏文明的重要载体。这些华夏先民智慧的结晶在悠长的岁月中历经风霜兵燹幸存至今,实在是沧海遗珠,弥足珍贵。我们只有尽力予以精心呵护的责任,而没有任何理由漫不经心甚至毁弃。

文物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保”是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反对封建迷信的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了不同规模的文物普查及相关工作,作为文物保护工作中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就是确定并公布“国保”,根据文物自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其为县、省和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这是依法进行文物保护的重要的基础工作。即使经历了“文革”那样对文物古迹创巨痛深的浩劫,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仍能大体得到完好保存。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工作有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国家文物局设立后,依法代表国家对全国文物实施保护和行政管理,使责有攸归,事有专属。我国于八十年代初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使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国保”评定工作也由长期停顿变为大踏步前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还在更广阔的背景下展开了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自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至今,我国已有27处(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24处文化遗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不容讳言的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能尽如人意之处:盗墓盗宝之风猖獗,文物走私事件屡禁不绝,文物古迹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情时有所闻,其至利用文物古迹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之事也不鲜见,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只是立下一块保护碑后便再无任何保护措施等。特别是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擅自变更文物管理体制,剥夺文物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权,对文物古迹进行无节制的过度开发,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此忧心忡忡。如何使发展地方旅游经济与搞好文物保护之间取得协调发展的双赢,已是新形势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保”的评定是一项极其复杂细致的工作。我国还有为数众多的价值甚高的文物,由于评定工作需要循序渐进,也由于一些认识和意见的不同,暂时尚未列入“国保”,但这决不意味这些文物古迹就不重要,就不需要精心保护。历史与现实的责任要求我们应进一步加快评审“国保”工作的进程,以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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