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进行新的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除为公益性服务的特殊业务种类外,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拍发的电报,均列为普通电报处理。同时不再开放“加急”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邮政部门使用的汇款电报业务种类,暂保留至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亦按普通电报列类处理。
三、发往城镇的普通电报,自发报人交发时间起,至送达收报人的全程处理最大时限为12小时(不含夜间停送时间)。夜间停送时间(当日晚20:00时至次日09:30时)扣除不计。
四、发往农村地区的电报,根据目前条件,在传到收报地点附近的电信局(所)后,改按挂号信件随邮班邮递。邮送的时间段,按邮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