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2日电针对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8月13日公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对于保护公民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手段,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