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旅行社接了一个17人的教师旅游团,旅游途中遭遇车祸,造成2人重伤。之后,治疗、陪护、交通等费用花了几万元。游客向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双方索赔,其中向旅行社索赔10万元。旅行社表示不能接受而闹到法院。
北京又一家旅行社接团到坝上草原旅游。一位27岁的深圳女游客骑马时不慎将腿摔伤。家属从深圳赶来向保险公司和旅行社索要赔偿。官司打到法院。虽然事故发生在自由活动期间并且属自费项目,但法院还是判决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服,认为这是对旅行社责任的无限扩大。
针对诸如此类的事情,国家旅游局日前出台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并从9月1日起实行。这项新规定的实行,将给旅行社、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哪些益处,笔者就此做了采访。
中青旅质量总监曹维存认为,这项新规定最大的特点是理顺了旅行社与游客的责任关系。新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凡属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妥而造成游客损失的均由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游客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则是游客自愿购买,该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游客。
此外,新规定还对《意外保险规定》做了许多利于旅行社的修改。首先,按照《意外保险规定》要求旅行社按每次组团人数逐次投保,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有些旅行社为了少交保险费而少报甚至不报游客人数,造成统计数字失真;新规定则是旅行社根据选定的保险额一次性投保,既简化了手续,又避免了统计数字失真的情况。其次,新规定还取消了过去对投保天数的限制(过去入出境游保20天,国内游保14天,超时加钱),取而代之以常年投保,三个限额同时满足最低标准,即国内旅行社每社每年最低交保险费1万元(最高为13万元),每人责任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年每社最低交保险费4万元(最高为28万元),入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16万元,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新规定还扩大了对旅行社利益的保护面,从保险责任覆盖面来看,不仅包括游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同时还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诉讼费和必要的施救费用等。因此,曹总监开心地说:“我们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笔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旅游保险的销售受到很大限制,由于旅游公司等从事代理销售的单位购买保险热情并不高,致使保险公司的旅游险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
新规定颁布后,从表面看,在加大对旅行社利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难度,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多对此持欢迎态度。一位长期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士说,新规定的颁布不仅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更重要的是规范了旅游保险市场,理顺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保障了广大游客的利益。有人算了一笔账,根据《意外保险规定》,国内游客每人交保险费30元,去年国内游客约有7.19亿人次,入出境游每个游客交保险费30元,去年入出境游客约为7000万,那么这块市场份额约为90亿元人民币;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在此之外还增加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目前,我国约有7725家国内旅行社,1268家国际旅行社,每家国内旅行社每年的投保额在1万元至13万元之间,每家国际旅行社每年的投保额为4万元至28万元。为了争取较多的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国内社选择8万元左右的投保额,国际社选择20万元左右的投保额,这样就为保险公司新辟了一个广阔的市场。
此外,旅游保险险种有限也是制约旅游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了解,通常的游客出游仅有旅游救助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意外伤害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供选择。而旅游往往包含着相当多的风险因素,乘车安全、盗抢、自然灾难等随时都会发生。发达国家的旅游保险大都涉及游客出游的方方面面,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公司亟需加强这一领域的工作力度。
与红红火火的旅游市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冷冷清清的旅游保险市场,其中原因之一是游客心存侥幸,不够重视,有的在观念上还存有一些糊涂认识,认为参加了旅行社,一切就包给旅行社了。据了解,去年“十一”期间,除20%的旅客因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的个人处于无保状态。根据这次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游客的意外伤害等保险由游客自愿选择投保,这就意味着游客在出游时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了。笔者采访了几名游客,他们都说,看来必须增强保险意识,消除侥幸心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