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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

2001-08-18 来源:光明日报 朱 庆 我有话说

人们一般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与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系统有着较大差异和区别的网络空间系统。但是,对这种“网络空间系统”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一种理解认为,“网络社会”就是指作为各种网络共同构成的“互联网”以及人们通过互联网技术所实现的“网络化”过程中“网民”之间的互动。另一种理解则是以“网络空间”来界定“网络社会”。有人认为网络的本质就是一种“在线”整合体,也有人从传播学的角度将互联网看作是“一个模拟传统社会传播形式的数字化平台,或者说与现实社会并列的虚拟传播环境,一个虚拟社会”。

这种“网络社会”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呢?在这一问题上不同的学者表述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第一,虚拟性。这被认为是“网络社会”或者说“网络空间”的最本质特征。有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实践的最本质特征是虚拟化,即人们的实践活动从过去以物质和能量为基础的活动平台转移到以网络为基础的新平台,也就是从物理空间转移到电子空间。第二,交互性。因特网又称为“互联网”,交互性被认为是网络社会的又一基本特征。研究者认为,交互性是指网络社会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行动后果是在人们网络行动的交互过程之中显示和扩张出来的。交互性导致了网络社会的中心化、个人化、一体化等特征。每一个网络参与者均不再是单纯的主体或者单纯的客体,而是处于一种交互主体的主体际界面环境之中。第三,开放性。网络社会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具有一种开放性的时空特点。这不仅仅是指网络社会具有一种空间上的无限拓展,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时间上的压缩。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交互性与开放性特征的核心是虚拟性特征,而交互性、开放性特征实际上是以虚拟性为基础的,同时网络社会的交互性、开放型以一种动态的方式体现了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特征。正因为如此,“网络社会”又被称为是“虚拟社会”。

在现有的研究中,“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历时性关系问题被转换为这样一个问题,即“原子”与“比特”、“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虚拟”与“现实”、“虚拟实在”与“物理实在”之间的共时性关系问题。而从尼葛洛庞帝开始,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基本上是秉承了一种类似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思路,这一思路的核心是说明以上这些对偶概念之间的“不可通约性”。

所谓“不可通约性”,是指事物之间联系的隔离与断绝。有学者认为,在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之间存在着“虚拟实在与物理实在的差异与不可通约性”:“从组成要素构成的关系和表现形式来看,物理实在是我们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可感知的实体,而虚拟实在则是我们无法从经验上加以触摸的东西。正是在这一点上,物理实在与虚拟实在构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尽管虚拟实在以及相应的网络社会能够为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构成网络化时代人们生活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它毕竟不能取代物理实在,相应的网络社会也不能取代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世界”。应当说,这是迄今为止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关系的最为系统的表述。

诸多学者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充分地肯定了因特网的出现对人类文明进步的特殊社会意义,勾勒了“网络社会”广阔的发展前景,回答了“网络社会”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为进一步研究网络现象提供了基本立场。但是,不能不注意到在“网络社会”研究中存在着一种技术决定论的倾向。

1、逻辑上的技术决定论倾向

以“因特网”为总称的网络的普遍存在与迅速扩展,对于“网络社会”来说,的确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技术前提。但是,能否以此作为“网络社会”存在的基础?或者说,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狭义的“网络社会”概念具有多大的理论解释力?“网络社会”概念的逻辑归依是“网络空间”的存在,而这种“网络空间”的直接基础就是因特网。从这个意义上说,“因特网→网络空间→网络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技术决定论逻辑下的外推过程。尽管在这一过程中“网络社会”的内涵得到丰富,但是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不一致:社会信息传播方式并不能归结为因特网的存在,恰恰相反,因特网的发展正是依赖社会信息传播方式的发展。

2、网络社会基本特征的绝对化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交互性与开放性特征应当如何把握才不会导致一种绝对化的理解?事实上,虚拟化能力并非是“网络社会”所独有,而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能力,而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也并非决定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运用。理解虚拟性、交互性以及开放性的独特意义首先不是决定于一种“网络空间”的存在,而是决定于人们的信息传播行为。正是人们信息传播行为的虚拟性、交互性与开放性导致了“网络社会”的存在。

3、是“不可通约性”还是“可通约性”

在网络社会中存在“虚拟实在与物理实在的不可通约性”吗?实际上,在前网络社会,“虚拟实在”与“物理实在”的确是不可通约的;而网络传播的出现才真正动摇了“物理实在”与“虚拟实在”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其实并不存在一个现实社会以外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只是对现实社会的延伸与折射,并不是在“真实的时间与空间”之外还存在一个“虚拟的时间与空间”,整个“物理实在”已经或正在被“虚拟化”,这种“虚拟实在”正是这个当下的社会本身,而在这种虚拟的社会中,纯粹的“物理存在”却正在失去自身的真实性!

应当说,在90年代,因特网的神话鼓动了人们对“网络社会”美好的憧憬与预期。但是,随着纳斯达克指数的下跌与网际社会问题的凸显,人们又不得不从“虚拟社会”回到“现实社会”。因特网作为一种技术手段仍然处于发展的过程之中,而且必将继续起到巨大的社会推动作用。但是,它推动的不是一个脱离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而是要推动一个虚拟的“现实社会”的形成与发展。这样一个虚拟的“现实社会”的运行逻辑不是由因特网的技术发展决定的,恰恰相反,正是这一社会形成的逻辑决定了因特网的现实发展。或者说,在“网络社会”研究领域,人们更需要关注的是因特网发展的“支援背景”;而只有当作为一种技术的因特网逐渐隐没在这种背景之中时,人们才能够对作为一种社会架构的“网络社会”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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