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求医诊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为什么医患纠纷会演变为暴力冲突?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医患纠纷处理法制滞后、机制失灵,正常解决渠道有失公平和畅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专门规范医患纠纷处理的法规,1987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办法》确立了以行政手段为主解决医患纠纷的机制,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和部门保护特征。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而《办法》却未作修改沿用至今。
《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鉴定是“自家人鉴定自家人”,处理是“老子管儿子”。另外,《办法》未涉及对医疗差错等的处理。所有这些,都使患者在鉴定和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办法》还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可给予患方经济补偿。然而,由于有关补偿费的规定有失公平,患方据此得到的赔偿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反过来助长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状况的存在。
行政解决难讨公平,司法救济途径也不十分通畅。目前,一些法院仍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受理的前置条件,即使受理,还是按照《办法》的思路来审理。因此,患方所希望的公正依然很难得到。
法具有指引、教育、预测等作用。但是,《办法》与《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存在先天冲突,近年来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这妨碍了法制的统一,严重影响了法的作用的发挥。另外,《办法》是行政法规,由其来调整作为民事纠纷的医患纠纷,既越权,也力不从心。
法制的滞后和不统一,直接导致了行政与司法途径在处理医患纠纷上的混乱。人们丧失对通过现行渠道公平解决纠纷的信心,必然寻求其他途径来追求公正,医患冲突升级就不足为奇了。要使医患纠纷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完善法制理顺机制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