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1日电(记者 李家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今天向首都新闻界宣布:未经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北京奥申委标志用于商业范围。将北京奥申委标志用于新闻宣传非营利范围时,必须与商业广告内容作出明显区别,并事先就使用方式等具体内容取得组委会办公室同意;有关第二十九届奥运会标志使用问题,由组委会按国际奥委会核准的程序和方式办理。对于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会名称、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会歌的任何使用均严格限于非商业范围,并必须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报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后实施;使用北京奥申委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必须严格依照权利所有人提供的标准样本,不允许做任何变动。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发言人说: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对北京奥申委标志或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名誉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本《公告》发布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在十个工作日内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对于逾期不做整改或继续从事侵权行为者,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