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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01-08-25 来源:光明日报 苏秋成 艾其来 我有话说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日臻成熟与完善的具体体现,对我们从事各项工作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在当前,实施“结合”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统筹兼顾、整体考虑。法律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层面不同,法律规定属于“实然”范畴,它需要对象“必须”做到,不做到就受到制裁;道德准则属于“应然”范畴,它告诫调整对象“应当”做到,不做到就受到社会舆论或良心的谴责。我们在从事立法工作的同时,对道德建设也应作通盘的考虑,应根据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结合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调整功能,统筹兼顾、整体考虑。比如,根据客观实际,对那些条件具备的,可以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对那些目前还不适宜采用强制性形式要求全社会都必须做到的,可采用道德规范的形式加以倡导。再比如,可以根据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对社会不同层面的人作不同的要求。对需要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可适用法律标准;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则可以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同时,适用更高境界的道德标准。

领导先行、做出表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长期以来之所以少数地方、少数干部假话成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屡禁不止,和我们对干部的评价只注重法律标准,缺少道德标准有一定关系。对于一些虽然不至于受到法律制裁的不良行为,如果有着明确的道德评价标准,尤其是如果能将道德操守作为领导干部行为评价和职务升降的基本内容之一,则局面无疑会有大的改观。古人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说的是,道德水准是为官者的一个基本条件,不道德之人为官,会影响和败坏一方的风气。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思想必然会反映到党内来。成克杰、胡长清等极少数腐败分子已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吸取教训,见微见著,防微杜渐,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从思想上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而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在道德建设方面能身体力行,做出表率,则无疑会极大地推进整个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综合治理、相辅相成。研究表明,良好道德品行的培养,有其自身内在的客观过程,主要包括:学习道德规范,培育道德意识,树立道德理想,养成道德习惯,陶冶道德情操,运用道德评价,形成道德氛围等。不可否认,道德的特点在于自觉,但事实上道德自觉决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古今中外大量的例子证明,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通常一开始往往要借助于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道德说教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有时光靠说教是不行的。当然,起初因出于惧怕外在压力而遵守道德的行为,一时还很难从道德标准的角度加以评价,但如果能长期坚持下去,并养成了习惯,自然就会形成相应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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