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日益成为困扰社会的难题,并且呈现出手段成人化、人员团伙化、年纪低龄化的特点,这在深圳这类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大力加强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减少违法犯罪意识与行为的侵害,保护他们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多年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果,获得了上级机关和当地群众的广泛好评。这里记述的,就是他们开展这一工作的部分事例。
龙岗是深圳最大的一个区,面积几乎占了全市的一半,全区人口170多万,大部分是外来人口,在校学生有近10万人。由于受自身素质、家庭环境、错误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消极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一度较为突出。在审判实践中,龙岗区法院体会到,青少年教育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必须大力加强。对青少年刑事审判的工作,决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慎之又慎,必须着眼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挽救,着眼于使他们从罪犯尽量变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1995年,龙岗区法院把这一块审判业务从刑庭分离出来,设立了少年庭,调配了5位审判干部,全部是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配备了办案用小车,人均1部电脑。为了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该院专门组织少年庭法官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学习,向全国十杰女法官尚秀云请教;参观全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展览及参加学术研讨会;从北京请来我国著名犯罪学家、博士生导师康树华教授,开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讲座;在本区团委、妇联、教育局等部门聘请了10位人民陪审员,为少年刑事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供了充分的保证。1995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433宗476人,没有一宗冤案错案,从未出现上诉、抗诉或者申诉。
龙岗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体会到,未成年被告大都是初犯、偶犯,较之成年罪犯,犯罪的恶意和后果一般较小。少年刑事审判应该惩教结合,重在教育与感化。为此,龙岗区法院在审判工作实践中着重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根据青少年心理特征,改变刑事审判庭的传统设置。庭内采用较为光亮的米黄色,正中央国徽下面写着“少年法庭”,两边墙上贴着“教育、帮助、感化、挽救”和“迷途知返,重塑人生”大字。“U”形审判台如同张开的双臂,对未成年被告人敞开温暖的怀抱,营造出浓郁的教育、感化、挽救氛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审理和教育。
二是强化庭审功能,找准教育的感化点。在庭前阅卷和调查阶段,主审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材料,了解其家庭、社会背景和心智发育程度,分析犯罪原因,找准教育的感化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出庭,邀请妇联、团委、教育等部门的代表参加庭审活动,共同对被告人开展法制教育。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结束后,专门增设了教育阶段,由审判人员引导被告人认清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危害性及犯罪后果,萌生认罪悔罪感,唤起正在泯灭的良知,明确应吸取的教训,为以后的改造打好基础。
被告黎某,早年父母离异,母亲改嫁。他随外公生活,自小生性顽皮不愿读书,刚满16岁就南下深圳寻母。找到母亲后,因得不到母爱,生活无着,而去抢劫了摩托司机9元钱。庭审时,他愤然质问其母亲:“你为什么生我又不养我?”坐在帮教席上的黎母及外公痛哭流涕,无言以对。法官因势利导,引导黎某认识人生意义,珍惜自己的前途,重塑人生。黎某深表后悔,并提出重返校园的要求。黎某被判缓刑后,主审法官根据院领导的决定,将其护送回原籍重庆开县,并取得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使黎某重返校园,开创了该县违法犯罪学生回校读书的先例,受到当地各界的高度赞扬。
三是量刑适当从轻。龙岗法院的法官们体会到,少年犯既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对他们的惩罚较之成年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刑罚只是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目的。刑罚上适当从轻,可以避免少年犯破罐子破摔,使他们保持对新生活的信念和向往,从而实现社会利益和犯罪青少年利益的双重保护,这与我国刑事立法原意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对少年犯罪的裁量,既要考虑到其犯罪特点和原因,又要注意其生理和心理特征,既要“惩”,又要“教”。处罚过重,易激发其反抗心理,使教育工作前功尽弃;处罚过轻,又会助长其侥幸心理,起不到威慑犯罪的作用。因此,必须把准一个“轻”字,突出一个“救”字。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该院自1995年以来,对主观恶性小、罪行轻、管教条件好的18宗21名未成年罪犯判处缓刑。少年犯在考验期间都表现良好,至今未发现有人重新犯罪。
对龙岗法院少年庭法官来说,一起案件的审结,意味着纷繁的回访和跟踪教育工作的开始。1998年以来,该院对被判处缓刑和仍在看守所服刑的少年犯建立了回访登记表,制作了《缓刑保证书》、《缓刑帮教协议书》,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罪犯制定不同的帮教措施。回访一方面针对罪犯本人进行正面教育,促使其改造;另一方面动员其亲友及当地公安、学校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使其真正重新做人。
去年,不满16岁的少年抢劫犯黄某被判缓刑,回到老家广西上林县。几个月后主动来信,向法庭汇报改造情况,院领导当场拍板决定千里回访。少年庭三位法官驾车1600多公里,来到上林县黄某家里。黄某告诉法官,他买了一部手扶拖拉机帮别人拉货,每月有几百元收入,言语之间,由衷地流露出劳动致富的自豪感。他激动地说:“感谢法官给了我第二次生活的勇气,使我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5年前,本地籍少年犯黄某和江某分别因参与盗窃和抢劫,被判缓刑监外执行。该院坚持对2人实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和监督他们痛改前非,重铸人生。江某后来考上了中专,还主动写信,向原审法官汇报思想和表现情况。目前他已在大学继续深造,还因表现突出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成为该院所判少年犯中第一位考上大学、第一位入党的人。黄某现任龙岗区某制衣厂厂长,融入了正常的生活轨道。他由衷地说:“是法官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龙岗区法院的法官们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不懂法,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最为主要的原因。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普法要从娃娃抓起。”根据青少年成长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和方法,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开展综合性的先期预防,比事后惩处,有事半功倍的成效。龙岗区法院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与探索。
——开设法律知识讲座。1993年,该院成立之初,院长陈春华等就先后深入平冈、布吉等学校上法律知识课。近年来,院领导、少年庭法官还担任了不少学校的校外法制校长或辅导员。1998年2月,为了让法律更广泛、直接为青少年服务,该院起草了《致全区中小学校的公开信》,发至全区100余所学校,欢迎联系旁听庭审活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2年多来,该院少年庭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活动60多场,直接受教育学生和外来打工青年10多万人次。去年以来,该院组织开展了以送法学法、让青少年远离罪恶为主旨的“光明工程”系列活动:到区看守所,为未成年在押人员赠送法律书籍;深入到挂钩扶贫的紫金县山区学校进行“法律扶贫”,宣讲法律知识;和区教育局联合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座以及“两法”竞赛活动。主管副院长和少年庭法官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全区巡回讲授“两法”以及盗窃、抢劫、贩毒、故意伤害和家庭中虐待、遗弃等问题的刑事、民事责任等等,以法析案,以案阐法,讲得既生动又实用,赢得如潮好评。不少学校要送红包、请吃饭,他们一概坚决辞谢。
——开展庭审观摩活动。近年来,龙岗区法院经常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有意识地选择盗窃、抢劫、贩毒、伤害等类案件,召集学生到庭旁听,让他们从活生生的案例中学法、守法。针对外来打工青年违法犯罪较为多发的特点,龙岗法院还把法庭搬到被告人所在企业,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此举对预防和遏制外来打工青年的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治安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青少年思维活跃、天性好动,让他们学懂记牢法律并不容易。龙岗区法院领导和法官们为此殚精竭虑,接连走出了两步好棋:
——指导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由法院选择合适的案例,设计好开庭的内容和程序,准备好制服、用具,安排中小学生分别担任“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在学校模拟开庭。学生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直接体验,倍感新鲜,印象特别深刻。有些学生还激发了长大后当法官或律师的志向。去年以来,该院指导了本区南联小学、龙城中学等8所学校,开展了10多次的模拟法庭活动,使法律在轻松活泼中走向普及,深入人心。
——编辑出版《少年普法丛书》。今年初,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陈春华院长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共同主编出版了一套三本的《少年普法丛书》,逐条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配有生动的漫画、相关案例、法官提示或忠告与建议,图文并茂,好读易记,受到上级法院、出版部门以及师生们的广泛好评。
春风化雨真情在,不信东风唤不回。多年的持之以恒,换来了累累硕果。2000年,龙岗区共有42所学校评为文明学校,26所被授予“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全区连续6年保持了110多所中小学在校学生犯罪、所审判的400多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两项“零”的纪录,在中央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讨会”上,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龙岗区南联小学小法官小分队,被全国少工委授予“全国百佳少先队小分队”。在全省“两法”知识竞赛中,该区龙城中学代表深圳市参加比赛,获得第一名。团省委、省市法院、深圳市关工委等部门,都先后编发材料,充分肯定了该院的做法。《人民法院报》、《深圳特区报》等新闻媒体,纷纷撰文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今年9月,龙岗区法院被最高法院、团中央评为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成为广东省获此殊荣的3家法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