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丁长禄诉国家邮政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家口市邮政函件广告局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家口市政府、国家邮政局向丁长禄支付稿酬,并公开赔礼道歉。
2000年1月初,原告丁长禄在购买由被告张家口市政府、函件广告局设计、制作、销售及被告国家邮政局发行的2000年贺年(有奖)明信片时发现,有一题为“中国张家口”的装帧图案,主体画面是盗用原告丁长禄拍摄的展现张家口代表景观“大境门”的景物照片《大好河山》。原告认为,自己作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三被告未经许可,以赢利为目的,不署名使用该作品,并对该作品进行剪裁和添附,破坏了作品的原有完整性。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大好河山》的作者是丁长禄,他对该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张家口市政府是《中国张家口》2000年贺年(有奖)明信片的设计者,因该明信片内容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家口市政府承担;张家口市政府没有侵犯丁长禄对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但在未经丁许可的情况下,对该摄影作品进行修改及未给丁长禄署名的行为,侵犯了丁对该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和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国家邮政局作为2000年贺年(有奖)明信片的发行者,并且在该明信片上亦注明“国家邮政局发行”,应对该明信片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与张家口市政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中院作出判决:被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家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丁长禄支付稿酬1590元;张家口市政府、国家邮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张家口日报》上就其侵犯原告丁长禄的修改权及署名权的行为向丁长禄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