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几天,我在一家粮店买了10公斤面粉,单价每公斤2.25元。经复秤,少250克,我不知道这是否算“缺斤少两”。
辽宁读者张丽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中明确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少两”。
一、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误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
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
三、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
另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许3克的误差。
来信中读者买的10公斤面粉,其负偏差已达250克,按上述规定,实属“缺斤少两”。应依法找销售者补足重量。如销售者不予解决,可到计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