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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出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新规定

放宽政策 鼓励发展
2001-10-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夏欣 我有话说

本报讯“要让民营企业的发展得到应有的尊重、支持、鼓励、服务和保护,使鞍山真正成为民营经济投资创业的热土”。在辽宁省鞍山市10月11日召开的全市民营经济会议上,数百名民营企业代表为市委书记胡晓华的这番讲话激动不已,同天颁布生效的相关“红头文件”更是让他们喜出望外。

据了解,老工业基地鞍山的民营经济近年来有较快的增长速度,正在从“自发”阶段走向“自觉”阶段。目前工业产值已占全市60%以上,商业的商品零售额占全市70%以上。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的文件是针对民营企业在更高层次的发展潜力,本着“积极鼓励,放手发展”的原则由鞍山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文件中有关新政策明白务实,不掺水分,内容涉及六个方面: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显示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要求审批窗口在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有限公司,在3年内分期注策资本等。

——鼓励发展规模企业。强调各级政府对规模企业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技改贷款贴息等方面要给与扶持;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企改制,并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在发展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私营企业独资、合资、参股、控股建设各类市场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

——鼓励科技创新。明确了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部分以及对获各级荣誉的企业的奖励、支持办法;明确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对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视增长情况可部分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从事技术服务的新办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

——鼓励发展外向型企业。规定了对引进外资达到一定数额的私营企业的扶持和重点扶持办法;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业务,在结汇售汇、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各级政府有关优惠政策;走出国门建厂设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在贷款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地同类企业来鞍兴办和控股联办私营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财政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和对规模化、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的重点支持;积极进行由财政拨款、企业共筹资金的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试点,鼓励私营企业成立会员制的资金担保组织;改进投、融资服务,形成风险投资退出和再投入机制;各金融机构建立或明确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增加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支持;指导和帮助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的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等。

——营造投资创业环境。提高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政治待遇,并在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参加评选先进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引进外地人才或聘用外地人才在户口待遇上给予相应方便;对市政府认定的规模企业、高科技企业、外向型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在私营企业中逐步推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等制度,凡违法收费的,要追究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个体私营经济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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