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医疗保障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使患者生活自理,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减少对社会和家庭的压力的总目标出发,世界卫生组织(WHO)和我国政府(卫生部)都提出把预防、保健、临床、康复作为医学发展达到四个基本支柱。
在医学中的临床康复医疗和残疾人事业中的全面康复并不是一个概念。医学的康复主要是指在医疗机构内通过急性期、早期的正确康复处理来预防和减轻可能产生的残疾和残疾的影响,在发达国家,脑血管病在综合医院神经科内不过住院7—14天就必须转到康复医学科去进行功能性恢复,而在康复医学科也不过住院到28天,就必须转到社区或家庭中去。这期间,医疗保险支付在神经科和康复医学科的开支。但对每个单病种,都有一个时间的界定。即并不是对这些疾病的开支“负责到底”,而只是负责一个急性或亚急性期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这些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是经过了多年的卫生经济学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的结果。结论是:发展临床康复医学,可以大大减少急性期在临床医学处理中的高额消费,减少综合医院的平均住院日,且患者功能恢复较好个人生活自理能力高,患者生活质量高,减少了后续的医疗性开支。
在我们国家,虽然国家已承认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是“临床科室”,但由于把残疾人的康复事业与现代临床康复医学的概念有所混淆,因而在许多地方提出“康复不纳入公费医疗”的政策,致使许多需要康复医疗的患者长期压在了相应的临床科室中。
目前,我国有关现代康复发展的政策还不配套,尤其是在把医疗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之后,如果没有从急性期和恢复早期的医院康复医疗——恢复中后期的专业化康复医疗机构中的综合康复——社区和家庭的卫生保健的一个完整体系和一套完整的政策支持,是很难把有关的疾病服务措施规范化和优化的。我们建议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急性期和恢复早期”进行时间上的界定,以便推行一个试行方案,将这些疾病的急性期临床康复医疗纳入大病统筹和医疗保险之中,做为医疗改革的配套措施,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体制改革提供可靠的客观依据。
推行这种方案:1、可以大大减少急性期在临床医学处理中的高额消费,减少综合医院的平均住院日;2、有利于患者功能恢复,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提高;3、减少后续的医疗性开支;4、实际上不增加医疗保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