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乡绅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尽管他们中有些人曾经掌柄过有限的权印,极少数人可能升迁官衙,但从整体而言,他们始终处在封建社会的清议派和统治集团的在野派位置。他们获得的各种社会地位是封建统治结构在其乡村社会组织运作中的典型体现。
乡绅阶层的政治地位主要显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扮演朝廷、官府政令在乡村社会贯通并领头执行的角色。封建统治集团的政令、法令,无论采取何种传播方式,欲使之传遍乡村社会,都必须经由乡绅阶层晓知于民。当权者只需将政策、法令告之乡绅,余下对乡民的宣传并使其执行的过程便由乡绅负责。此种相当于统治阶级最基层的政治地位,除乡绅阶层之外,其他阶层很难承担。其二、充当乡村社会的政治首领或政治代言人。在相对稳定的封建统治秩序下,乡村民众对朝廷政令及各种赋税的服从或抗争,首先反馈到乡绅那里,并听从乡绅的建议,争取乡绅的认同,再经乡绅向官府反映民意。在这个由下而上传递乡村民情民意的过程中,乡绅刻意塑造自己作为一方民众政治首领的形象,有时甚至与乡民团结一体,充当乡民利益的保护人,在经济发生危机、朝政腐败外显时期,这一点尤为明显。因此,乡绅阶层是封建统治者与下层农民之间的桥梁。它一旦松弛、分解,社会政治秩序即会出现无序。
乡绅阶层经济地位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占有土地,拥有房产,承担的赋税及对乡村经济的间接支配力等方面。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每个阶层的经济地位都与土地占有量联系在一起,乡绅占有的土地远多于农民,从土地中获取的经济利益高于农民,其经济地位当然也高于农民。乡绅的经济地位还可以从对乡村经济的间接支配力上反映出来。乡绅通过出租土地,控制租地农民的经济利益,通过领头集资修建水渠、道路,把持乡村经济生产要素,通过捐款救灾,稳定当地民心,减轻官府的压力,维系着与乡民、官府的经济关系。
乡绅阶层始终是儒家文化最可靠的信徒,特别是在朝代更替,皇权易主的年代,乡绅捍卫儒学的决心和勇气更胜官吏一筹。这种对儒学长期不变的情有独钟,奠定了乡绅阶层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文化地位。乡绅阶层的文化地位还与自身组成成分有关。乡绅中的一部分人是通过科举考试、退任或已在乡村休闲的官员。这些人一生中曾经有过的高官厚禄、荣华富贵,都与对儒学的虔诚和追求紧密相连。他们从科举制度中得到的不仅是入仕之途,同时也以此作用于儒学的发展,无形中影响着周围的人的文化价值观乃至社会价值观,在这个过程中又逐步确立了自身在乡村社会中的文化主导者地位。
乡绅还对乡村社会长期存在的族权、神权拥有某种控制力,对乡村社会的治安拥有管理与裁判权。通常情况下,族长由乡绅综合宗族意见推举产生,或者得到乡绅的合作认可;有的乡绅本人就是族长,对一族拥有道德上名义上的首席权。神权的柄杖也大体如此,由于乡绅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其政治和文化地位的结合,产生了神权上执行、解释的可信度。此外,乡绅出资办地方治安队或团练,大多还自任头领,对乡村社会治安进行控制、操纵,特别是在边远乡村,乡绅的军事控制权尤其明显。
由上可见,乡绅阶层是近代中国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阶层,他们的各种权力和社会地位,相当一部分是皇权默许甚至授予的,封建上层统治者的目的是让乡绅在皇权不容易支配到的乡村社会里,负起率民为善的教化责任,以补充地方行政的不足。同时,乡绅又从乡村的宗族、家族、民众那里得到支持,这种源于古典式民主并具有较广泛民众基础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成为乡村民众的代表,构成在官府之外的又一股势力。这股势力既是官方与民间的桥梁;又是官府、乡里所期望造福乡里或教化民众的不二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