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在媒体有关解决医患纠纷的报道中,常见到患方是弱者、医方是强者的提法。部分法律工作者指出,争论医与患孰强孰弱,无益于医患纠纷的公正处理,反而有可能激化医患对立情绪,对这一问题应慎提少提。在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的大环境下,医患关系也在变化,正视这种变化,明确医患双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都能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给予对方应有的尊重,才能促进良好的新型医患关系的建立。
在日前本报科技部召开的“医患纠纷问题研讨会”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召开的“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座谈会”上,与会社会与法律工作者对近年来医患关系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北京印刷学院副教授施节敏说,这个变化主要是改革开放前后医院地位的变化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引起的。以前医院是执行社会主义福利政策的没有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当时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看病不需要交钱,双方基本没有利益冲突,患者对医院相对比较信任。80年代以后,国家在医疗政策上作了适当调整,允许医院以医疗收入来弥补国家对医院经济补偿的不足,这使医院的地位发生变化,从纯福利性机构变为带有经营性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双方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出现利益冲突。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权利愈益重视,对医疗的需求和期望值也都提高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认为,对医患关系在观念上要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消费者至上的经济,这个特点必然在医院经营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医院、医生与患者不是赐与和被赐与的关系,而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履行“医疗合同”。医生和医院以自己的服务来获取收入,患者则是花钱获取医疗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卓小勤的见解是: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医患关系向现代医患关系转换之中。在现代医患关系中,医患间是彼此信赖和信任的。医生的专家地位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医生的观念,医生在治疗中要更多体现人文关怀,更多地关心病人,爱护病人,更多地考虑病人的非生物学因素,即社会心理方面的因素;病人在治疗中,积极地参与,有自主权、主动权。
受访者认为,在医患关系发生变化,并存在实际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适应这种变化,建立有利于全社会安定的融洽的新型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特别是恶性事件的发生,不仅有赖于必要的制度保障,有赖于人们道德水准的提升,医患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变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说,目前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病人的权益是什么,医生的权益是什么,并没有搞清楚,不明白在工作中怎么用法律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工作,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亟待改变。
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姚宽宝也指出,一方面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了,有疑问敢去讨说法,但有部分群众的法律知识又很贫乏,遇到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就到医院吵闹,所以作为患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
议及医患权益,如何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颇受关注。王前虎说,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他认为,大量的医患纠纷,究其原因,是由于漠视了患者应有的权利。他说,如果医生尽到了告知义务,许多不该发生的不良后果就可以避免。尊重并落实患者的权利,加强医患间的沟通,不仅对患者有利,对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有利。作为医方,应将告知患者真实情况视为自己的法定义务。
郑雪倩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法官尹淑华都认为,知情权要有限度。尹淑华说,患者享有知情权,但医生不可能什么都告诉患者。就像我们法院办案子,当事人所要的知情权有一定的限度。但对他享有的权利应当向他讲清楚,比如试用一些新药、新的诊疗仪器,应当向患者讲明,可能会有什么后果,让他选择用还是不用,这对医院的医生也是一种自我保护。郑雪倩也认为,一般情况下,诊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向病人交待清楚你现在得的是什么病,病情状况怎么样,我准备给你做什么样的检查,检查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准备做什么样的治疗,这种治疗带来的结果是什么;但在抢救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先进行交待再抢救。有的病人家属要求对抢救过程进行录像,这就过分了,不仅干扰了医疗工作,也影响到对医生知识产权、肖像权的保护。
郑雪倩还提出,作为患者,对医学科学的高风险性、局限性也需知情。她说,医学与普通的高风险作业不完全一样,有它的特殊性,它本身的技术中就包含了风险的因素,有事先无法预料、难以防范的风险。医学有其局限性,不是所有的病都能治好,因此患者不要对医疗的期望值过高。
对此,一些患者也有同感。退休干部胡全瑜曾七次住院、三次接受手术治疗。从治病的经历中,她就得出这样的经验:患者对医院不可抱有过高的期望,不能认为进了医院就保险了,在可能的情况下,患者或患者家属也要通过看医书、请教专家等多种途径,尽量多了解掌握有关的医疗信息,只有知情才有可能行使好同意权,才能争取到比较满意的治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