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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合力共解难题

2001-11-2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范又 陈光曼 通讯员 谭少容 梁铭之 我有话说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成为一道难题,患者和医院各执一词,卫生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时也很无奈。在医患分别参加的座谈会上,就如何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促进新型医患关系的建立,谈话见仁见智,有相左也有略同。

医方:提高医疗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多数人认为首要的是提高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因为再先进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也要靠人来掌握、运用。新闻工作者郭晓红说,对好的医学传统观念要大力弘扬,例如中医倡导的“悬壶济世”、“医者仁术”,西医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从医学院校开始就要强化这方面的教育。医务界不仅要注重医疗技术的提高,而且要提倡医学人文关怀,提倡从精神上尊重病人。退休高级教师陈宝珠说,患者其实是很容易满足的,医生一句关心体贴的提醒或叮嘱,往往就使其很感动。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赵明刚说,现在一些医务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滞后于群众,要在医师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题量,促使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德不医”。中华医院管理学会顾问彭瑞骢、北京协和医院外科主任唐伟松认为,那种把治病作为获取金钱的敲门砖的人是不能做医生的。对医务人员的教育与惩罚要相结合,只有教育没有惩罚不行,那些无视职业道德、收取红包情节恶劣者,应逐出医门。

医院内部需加强管理。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姚宽宝说,医疗纠纷的诱因,80%以上不是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主要是服务质量问题,是服务不到位、说话态度不好引起的。医院需要引入新的服务理念,通过良好的服务融洽医患关系。

法律:为解决医患纠纷“保驾护航”

要尽快立法,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江西省肺科医院院长吴肖叶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没有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不负责任”如何界定?需要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否则医务人员动辄就被推上刑事审判庭。北京印刷学院副教授施节敏建议制定一部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法律代替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实行过错责任制,消除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冲突。北京市信达立律师所律师宴良剑认为,如果适用一般民法原则,将医疗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变为过失责任,消除人为推诿和暗箱操作,只要在技术上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变医疗单位的福利性质为商业性质,使医疗单位摆脱行政归属关系而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角色,从而消除国家在立法上对医疗单位的保护,促使医疗纠纷能够遵循民事法律规范,消除医疗纠纷审理的所有前置条件,克服将医疗事故鉴定作为诉讼前提的弊端,从而确保医疗纠纷审理的公平。这样,一方面能敦促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更加谨慎行医,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不再包揽医疗纠纷问题,消除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法律冲突,使医疗纠纷能够依照法定程序顺利解决。

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副会长于宗河说,如何用经济杠杆构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如何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病人具有哪些权利,在医疗服务中如何使权利得到体现等等,都有待深入探讨,应作为重要课题认真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配套措施要跟进

加强医疗体制改革,完善医改政策。几位退休老教师建议,尽快让医院进入市场,由患者对医院进行取舍,使服务差、医疗水平不高的医院在市场竞争中被自然淘汰。他们希望通过医改能够使患者看病更方便,由此减少因患者情绪因素引起的医患纠纷。

中国医学法学会副会长吴崇其说,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院的关系不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它是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经同级人民政府任命的机构。由于没有解决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医疗鉴定委员会权利不多、义务没有。因此,应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鉴定机构。

施节敏说,实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保险制度,可以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减轻国家和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吴肖叶认为,现在医疗赔偿动不动就是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医院根本无力承担。医疗风险不能都让医院承担,医院、医生、患者都应买保险,各承担一部分。郑雪倩建议,建立医疗意外险和医疗责任险。做手术或特殊检查前,病人和医生共同购买,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可以获得双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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