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目前,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失效、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和上市公司资产“空壳化”等现象日趋严重。因此,建立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就成了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人们已多有共识。笔者在此只想提出,要保证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人员产生和人员使用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独立”和“懂事”。
所谓“独立”,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1、资格上的独立性。自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来,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做到真正的资格独立。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31日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尽管其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还有待于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3、经济上的独立性。笔者认为,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4、行权上的独立性。现阶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懂事”,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就他们的能力和水平来讲,绝对没有问题,但是,身兼了几个公司的独立董事的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正可谓“心有余而时不足”,结果使得该制度流于形式。
独立董事制度移入中国才几年时间,还存在着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目前主要是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国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来。为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权利、义务和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应加大对独立董事资格的审查力度,进一步缩小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范围,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针对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更加严格地审查独立董事的资格,确保独立董事资格的独立性。如:对接受公司重大捐赠的大学、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的雇员,附属于大公司的大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其最高经营者具有个人服务合同关系的人士等等,都不能担任独立董事,至于大股东或与大股东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在目前情况下就更应绝对禁止,惟有如此才能实现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使产生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关于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设立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独立董事。但是这种方式不能解决第一任独立董事的产生,第一任独立董事可直接由股东大会提名和选举产生问题,真正使独立董事的产生做到程序独立;再有就是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最低比例,使之能有效行权。针对目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而且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和内部人不愿意独立董事占太大比重的现实,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惟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最低比例(如1/3以上),才能避免大股东和内部人操纵董事会的行为,彻底改变我国独立董事数量少,比例低,不能发挥其作用的现状。
从公司层面上讲,首先应建立能使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权力的机构,并写进公司章程,使之制度化。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行权机构是对独立董事充分授权的先决条件,如可建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等。其次,信息对称和信息及时性是独立董事发表有价值意见和独立意见的保证,独立董事有权获得和内部人相同的信息,才能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为此,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信息,要保证独立董事有充分时间展开对问题的研究。再次,要建立对独立董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其为公司服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