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施行,揭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辉煌篇章。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我国四次对宪法进行修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参加选举,充分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中国已不再是“奢侈”的理想。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国家事务进行广泛的管理和监督,每年一次的“两会”上,各级人大代表行使民主权力,推进立法进程,监督政府工作;而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上,政协委员们代表各民族、各党派、各宗教、各阶层畅所欲言,直抒胸臆,为富国强民献计献策。
在国有企业,选举厂长、车间领导日渐成为普通的事情。在基层,民主选举更为普遍。在我国广大农村,村民选举已成为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来自民政部的消息说,自从1998年以来,已有80100个自然村每三年举行一次“村民委员会选举”,有350万农村居民成为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在有力地保障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与此同时,在城市的一些社区里,居民选举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也在逐渐展开。以往的居委会实际上由任命产生,而“社区居委会”则由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内年满18岁的居民,通过登记均可成为选民。天津市南开区从1999年7月开始,在万兴街尝试实行“居民自治”,通过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基层社区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海市计划在三年内实现所有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广东今年10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行民选居委会制度,城市社区管理开始走向居民自治。在宪法的指导下,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使民主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的境界,这是我们可以感受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对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在健康发展。